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佩戴口罩和使用“濮阳防疫一码通”的决定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佩戴口罩和使用“濮阳防疫一码通”的决定
(2022年5月17日濮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坚决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落实规范佩戴口罩、使用“濮阳防疫一码通”(河南省场所码)等措施,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下列场景和情形下,应当规范佩戴口罩:
(一)处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和运营场所时;
(二)处于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娱乐场所、小门店、影剧院、图书馆、会场、展馆、酒店公用区域和公共厕所等密闭(半密闭)人员密集场所时;
(三)乘坐厢式电梯和火车、长途车、公交车、出租车(含网约车等收费车辆)、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时;
(四)处于人员密集的露天广场、剧场、公园、景区、早(夜)市、建筑工地等室外场所时;
(五)医院就诊、陪护时,接受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登记行程信息等健康检查时;
(六)出现鼻咽不适、咳嗽、打喷嚏或者发热等症状时;
(七)在餐厅、食堂处于非进食状态时;
(八)其他密闭或者人员密集等场景和情形。
境外输入和污染传播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快递外卖从业人员、托幼机构和学校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按照行业规定规范佩戴口罩。
规范佩戴口罩标准按照《河南省公众和重点人群戴口罩指南》执行。
三、下列场所应当主动申领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濮阳防疫一码通”(河南省场所码):
(一)有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机构、工商户的工作和营商场所;
(二)医疗机构、学校、景区、公园、监管场所、养老机构、托幼机构、教培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大型商超、农贸市场、工厂、建筑工地、邮政快递营业点、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娱乐场所、网吧、写字楼、办公场所及其他封闭(半封闭)人员集中场所等重点场所;
(三)铁路客运站、道路客运站、高速公路、干线公路等城市出入口;
(四)居民小区、行政村、宾馆旅店(民宿民居)等人员落脚点;
(五)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网约车等人群流动中的场所;
(六)大型场所内各类专业市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商超、会展中心等内部各功能分区和各个体商户等最小功能单元;
(七)小超市、小饭店、小旅馆、流动小商贩、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美容美发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场所、小棋牌室、小麻将馆等人员聚集性强的小场所;
(八)公共厕所、快递领取点、公共书坊、公共驿站、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
(九)其他需要落实“濮阳防疫一码通”(河南省场所码)的场所。
上述场所必须坚持“应设尽设、应扫尽扫”,做到“一门一码”“一店一码”“一场所一码”,确保全覆盖、无死角。严格落实扫码登记相关规定,安排人员负责查验引导,做到逢进必扫,并采取有关措施,提高效率,便利群众,避免人员聚集。
对于无法使用“濮阳防疫一码通”(河南省场所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体,相关场所应当采用人脸识别、反向扫码、纸质登记等替代措施。
通过“濮阳防疫一码通”(河南省场所码)和其他措施采集的个人信息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不得泄露,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属地责任,加强对规范佩戴口罩和使用“濮阳防疫一码通”(河南省场所码)的组织领导,持续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执行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属地责任,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严格落实辖区内规范佩戴口罩、使用“濮阳防疫一码通”(河南省场所码)等疫情防控措施。
卫生健康、交通运输、住房与城乡建设、民政、教育、商务、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文广旅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规范佩戴口罩和使用“濮阳防疫一码通”(河南省场所码)作为本行业本系统疫情防控法定职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防疫、管业务必须管防疫、管生产经营必须管防疫”,细化管理措施,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
中原油田等驻地央企应当主动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做好生产经营场所及生活区疫情内防内控工作,积极配合当地政府落实佩戴口罩、使用“濮阳防疫一码通”(河南省场所码)等疫情防控措施。
五、各类场所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履行本场所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在显著位置提示规范佩戴口罩,安排专人提醒使用“濮阳防疫一码通”(河南省场所码)。
各类场所管理者、经营者对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使用“濮阳防疫一码通”(河南省场所码)的,应当即时提示、劝导;劝导无效的,可以拒绝其进入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六、各类场所管理者、经营者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不落实规范佩戴口罩、使用“濮阳防疫一码通”(河南省场所码)管控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个人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使用“濮阳防疫一码通”(河南省场所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文广旅体、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经常开展规范佩戴口罩、使用“濮阳防疫一码通”(河南省场所码)的宣传教育。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不规范佩戴口罩、使用“濮阳防疫一码通”(河南省场所码)的,有权劝告、向监管部门举报。
八、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规范佩戴口罩、使用“濮阳防疫一码通”(河南省场所码)等疫情防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市、县(区)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监察对象在规范佩戴口罩、使用“濮阳防疫一码通”(河南省场所码)等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尽责、秉公用权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相关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问责。
十、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与规范佩戴口罩和使用“濮阳防疫一码通”(河南省场所码)等疫情防控相关的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
十一、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注重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督促并带头落实规范佩戴口罩和使用“濮阳防疫一码通”(河南省场所码)等疫情防控措施,引导群众理解配合、积极参与、有效落实。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