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2-04-27 来源: 作者:管理中心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内重点工作安排,4月份,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报告。为给会议审议作好准备,2月底,法工委与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进行了沟通,下发了视察方案;3月29日,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何广博同志的带领下,常委会委员刘爱良、王培强、崔旭光、法工委副主任秦强淑、李洪皋、吕殿超、卢玉军、法工委委员王占平等同志,对我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视察组首先听取了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进行了座谈,之后实地视察了南乐县检察院并听取了汇报。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责,突出办案重点,注重办案实效,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008年以来,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001件,立案263件,提请省检察院抗诉19件,市检察院提出抗诉137件;人民法院再审审结112件,其中,改判52件,调解16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32件;发出各类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65件。
      二、存在问题
     (一)、民行检察工作宣传力度不够,群众知晓率低。检察机关在加大民行检察宣传工作上做了一些工作和努力,但从调查反映的情况看,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未能被广大群众了解,许多老百姓甚至包括一些部门和单位不了解检察机关有监督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职权,一些诉讼当事人也不知道打输了官司还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启动再审,致使民行检察职能难以充分履行。
     (二)、民行检察力量薄弱,队伍素质有待提高。一是人员较少,多数县区民行检察部门只有3—4人,个别县区甚至只有2人,与担负的民行检察职能和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不能满足工作发展的需要。二是部分民行检察干警业务素质不高,缺乏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申诉案件审查能力不强,发现和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水平不高。三是在民行检察工作中存有畏难情绪,在思想上还有不愿和不敢监督的问题。
     (三)、民事行政检察办案周期长,增大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民事行政案件从检察环节上受理、立案、调卷、审查、提请抗诉到法院审判环节上再审受理、立案、开庭审理、判决等一系列程序既繁琐,时限又长,有的再审案件的终结往往需要一年多时间,当事人心力交瘁,客观上制约了民行工作的开展。
     (四)、国家法律制定不完善,制约了民行检察工作开展。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总则规定了广泛的检察监督权力,分则仅规定了单一的抗诉监督手段,而且缺少必要、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范,导致监督的效果达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
      三、几点建议
     (一)、加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有效扩宽民行检察案源渠道。检察机关要充分加大检务公开和宣传力度,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培养公民寻求检察机关救济的法律意识,进而形成全社会关注民行工作的良好氛围,推动民行工作更好地发展。要加强与信访局、基层司法所、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联系,建立行之有效的申诉联络机制,畅通民行案件申诉渠道。
     (二)、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民行检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加强民行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选好配强干部,努力增强工作积极性、事业心和使命感,强化知识技能培训,培养一批民行检察工作的行家能手。二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工作、管理机制以及规范民行检察的内容、途径和程序,加大民行检察工作力度,着力办理抗诉案件和推行再审检察建议,积极加大人民法院调解、执行案件的监督,重点发现和查办隐藏在裁判不公背后的司法腐败案件,积极探索和拓展民行检察监督领域。三是加强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业务指导,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一体化办案机制,健全和完善案件质量监督、控制和评查体系。
     (三)、自觉接受监督,密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民事检察工作重大案件和问题及时向党委和人大汇报,认真办理和回复人大交办案件。二是要加强和人民法院地沟通、联系、协调和配合,制定和完善有关联系制度和办案协调机制。三是要密切与政法委、纪检、信访、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等的联系,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做到经常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