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议
发布时间:2012-05-02 来源: 作者:管理中心
      濮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会议认为,2008年以来,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特作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树立司法权威中发挥着重要而特殊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更多地集中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不服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诉求不断增加,民事利益冲突协调难度不断加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责任更大,作用更加重要。全社会必须充分认识并大力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努力促进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树立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
      二、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着力构建多元化的监督格局
      要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高度关注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重大民生问题的执法、司法活动。要把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多种监督手段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开展诉讼程序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类案监督等工作,逐步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要坚持抗诉和息诉并重的方针,在依法监督纠正错误裁判的同时,积极做好正确裁判的服判息诉工作,努力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要善于发现和严肃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遏制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要积极探索公益诉讼的有效途径,通过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和提起公益诉讼,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要完善联系协调机制,进一步畅通群众的申诉渠道。要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着力打造一支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公正廉洁的民事行政检察专业队伍。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考评机制,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
      三、审判机关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本着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促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工作措施、制度、机制。审判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的案件需要调阅卷宗的,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应当依法认真及时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认真研究、整改,并及时答复;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研究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时,应当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要进一步加强法官的监督管理,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坚持有错必纠。
      四、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工作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与协调,把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并积极建立与人民检察院的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加强沟通联系;对人民检察院调查了解案件情况或者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的,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对人民检察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应当认真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
      五、进一步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人民群众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认知度。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善于通过民事行政检察途径反映自己的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监督检察机关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信访交办、转办、督办等形式,监督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要帮助检察机关解决在民事行政法律监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依法督促纠正。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属于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者申诉案件材料等,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依法办理,并及时报告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