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善多元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
发布时间:2012-05-07 来源: 作者:管理中心
      2012年4月24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多元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专项报告。会议认为,报告总结了我市法院运用多元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措施,反映了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今后工作的重点,比较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全市法院完善多元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情况。会议同意该报告。
 会议认为,近年来我市法院系统积极探索,敢于创新,充分运用多元司法手段,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诉讼调解、诉前调解及社会法庭、巡回审判等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很好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形势,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为进一步促进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发展,会议要求:
      一、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群众工作观念
      要进一步提高对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认识,牢固树立群众工作观念,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充分运用司法职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继续转变工作理念,切实杜绝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做法,更好地将化解矛盾工作贯穿到办案的全过程,使执法办案成为化解社会矛盾最直接、最具体、最有效的途径,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能力
      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升办案水平和效率,提升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做好审判执行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要增强群众工作的能力,注重向社会学习、向群众学习,通过深入走访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真正了解群众疾苦、掌握群众心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及时疏导矛盾、平息冲突,维护好社会稳定。要加强作风纪律建设,坚持文明审判,以文明司法的实际行动赢得群众信任,切实化解社会矛盾。
      三、创新工作机制,注重在调解中实现案结事了
      坚持调判两手抓,准确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以调解促审判。要抓好调判结合,坚持“自愿调解、依法调解”原则,贯彻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了事”的民事审判方针,对不宜调解、调解无望或判决效果更好的案件,及时果断判决,彰显法治精神。要以调解促审判,将调解过程作为释法明理的过程,利用调解的成果来依法判决,还要利用调解力量帮助判后释疑、释法,使调解、审判的效果相得益彰。要加强审判管理,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集中精力办好疑难案件,全面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四、整合力量,进一步构建“大调解”格局
      要不断创新调解的新途径、新方法,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衔接机制,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全力整合资源,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协调会办、沟通联络制度,努力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在全市形成更加完备的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网络化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上审议意见要高度重视,认真进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加大整改力度,切实落实审议意见,要在收到审议意见后三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