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善多元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2-05-07 来源: 作者:管理中心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内重点工作安排,4月份,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善多元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情况的报告。为给会议审议作好准备,2月底,法工委与市中院有关领导进行了沟通,下发了视察方案;3月下旬,与市中院主要领导商议了视察事宜;4月10日,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谷红同志的带领下,常委会委员刘爱良、王培强、王其霞、胡玉敏、法工委副主任秦强淑、李洪皋、吕殿超、卢玉军、法工委委员扶新等,对我市法院完善多元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视察组听取了市中院的专题汇报,进行了座谈,之后,到濮阳县城关镇法庭和县法院进行实地察看并听取汇报。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
      近年来,我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履行审判职能,着力强化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积极探索,敢于创新,充分运用多元司法手段,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很好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诉讼调解方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调解的新模式,在民事审判、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方面,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审判方面,大力推行巡回审判,把法庭开到群众当中,把群众诉求解决在当地,减轻了群众诉累;在诉前矛盾化解方面,通过建立社会法庭,选聘社会法官,将很多矛盾化解在源头,尤其是在中原油田社区成立的特色社会法庭和濮阳县设立的回民特色社会法庭,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判后释法答疑方面,建立了判后释法回访机制,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帮助解决问题,力求案结事了,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存在问题
      (一)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认识有待提升。新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社会利益冲突加剧,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越来越大,对公正司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部分法官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全力做好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到位,从事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有待增强。
      (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能力有待提高。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对审判队伍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审判人员不仅应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熟知现行法律法规,而且还应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其他相关专业领域的知识,善于把握当事人的思想,运用能让当事人信服的语言工作。在目前诉讼压力大的情况下,法院受理的案件不断上升,审判任务与审判质量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加之审判力量相对不足、法官培训相对不够、年龄结构老化等问题日益突出,使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司法能力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三)大调解格局有待加强。在诉讼量不断上升面前,一面是司法资源不足,一面是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缺少有效的纠纷分流机制,现有司法资源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如何解决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调解人员专业化、调解程序规范化、调解结果有效性的问题,调解与信访、司法裁判、仲裁之间如何确立衔接与合作的基础平台,法院的司法调解如何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实现有效的对接,从而真正实现资源共享、力量共用、良性互动的大调解格局,还需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
      三、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在转变观念上下功夫。化解社会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也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要进一步提高对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认识,充分认识加强司法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端正思想,牢固树立群众观念,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看是否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是否维护了公平公正。要继续转变工作理念,切实杜绝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做法,更好地将化解矛盾工作贯穿到办案的全过程,使执法办案成为化解社会矛盾最直接、最具体、最有效的途径,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加强队伍建设,在提高调解能力上下功夫。一要苦练“内功”。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升审判水平,积极改进审判方式,坚持公正高效司法,鼓励干警多钻研调解技巧,着力提升调解能力,更加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二要创新工作机制。坚持调判两手抓,以调解促审判,利用调解力量帮助判后释疑、释法,使调解、审判的效果相得益彰。三要加强审判管理,规范执法办案行为,集中精力办好疑难案件,全面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三)构建“大调解”格局,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上下功夫。要不断创新调解的新途径、新方法,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衔接机制,要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全力整合资源,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协调会办、沟通联络制度,努力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在全市形成更加完备的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网络化的大调解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