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选举办法
发布时间:2013-01-18 来源: 作者:管理中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次会议选举办法。
      二、本次会议补选濮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委员4名。
      三、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数、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如果提名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候选人、秘书长的候选人、委员的候选人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大会实行等额选举。
      四、提名为本次大会的候选人,必须是市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代表20人以上联名提出候选人,要在联名推荐候选人登记表上如实填写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和推荐理由,签上自己的姓名,并如实介绍所提名候选人的情况。
      不同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六、除被提名候选人拒绝提名外,主席团应将所提候选人提交代表酝酿、协商。提名推荐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为1月15日下午3时30分。
      七、大会主席团应当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印发有关材料。大会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向大会传递和印发介绍候选人的文字材料。
      八、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才能进行。大会选举由主席团主持。如果出现必须预选的情况,预选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由代表团团长主持。预选由各代表团分别投票,代表团推选监票人,大会秘书处决定计票人,统一进行计票。预选时不得另选他人。
      预选和大会选举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大会印制3张选票,即选举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号选票)、秘书长(2号选票)、委员(3号选票)选票。
      九、大会选举时,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投反对票者可以另选他人。代表画写选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如另选他人,应在反对的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然后在另选他人姓名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不画“○”的另选人不计得票;弃权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不画任何符号,也不能另选他人。选票要用大会统一发给的笔画写。选票画错的,可以申请换发。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参加选举,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如果到会的代表因故不能画写选票,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与会代表当场代为画写,受委托人必须在该代表的监督下按照其意愿画写选票。
      十、预选和大会选举时,发出的选票数与到会的代表数相符,才能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一、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少于或者等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未按规定画写的选票视为废票。
      十二、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候选人确定、提名的方式和在哪次会议上进行选举,分别由大会主席团和本次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十三、大会选举设总监票1人,副总监票1人,监票14人,由各代表团从与会代表中推选,经主席团同意后,提请大会通过。计票采用人工方式,设总计票1人,副总计票2人,计票14人,保密员2人,由大会秘书处在大会工作人员中提名,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总监票、副总监票、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对大会选举发票、投票和计票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预选设总监票1人,副总监票1人,每一代表团设监票2人。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的大会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担任,监票人由各代表团推荐通过。计票采用人工方式,设总计票1人,副总计票2人,计票14人,保密员2人,由大会秘书处在大会工作人员中提名,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对预选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本次大会被提名候选人的代表不得担任监票人。
      十四、选举划分7个选区,每个选区设票箱1个,代表按座区到指定的票箱投票。投票时,监票人首先在自己的座区投票,然后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十五、计票完毕,经总监票人确认有效并签名后,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结果,由执行主席将选举结果向到会代表宣布。
      十六、本办法经濮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后实施。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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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濮阳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秘书处
                                                                                        201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