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4-06-11 来源: 作者:管理中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市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全国人大、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市人大常委会5月份听取和审议市检察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工作的专项报告。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法工委提前准备,于4月初下发了实施方案,5月7日,组织召开了有市检察院、市公安局、中原油田公安局及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围绕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征求了意见建议。5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大文带领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和法工委的同志,专门对这项工作进行了视察调研,查看了华龙区检察院监视居住点、检务大厅、规范化办案工作区及市检察院的接访大厅和案管中心,听取了市检察院的汇报,并进行了座谈。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市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总体情况
    2011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深化检务公开,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工作标准逐步提升,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一是机制健全。不断完善规范执法行为的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完善了自侦案件、公诉案件、民行案件等办案制度,同时加强对重点案件的监督检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问题,制定措施认真整改,确保违法得到纠正,正义得到伸张。二是管理严格。实行案件统一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过程控制、实时监督、案件考评和统计管理,有效防止执法随意性,不断增强执法规范性、科学性。三是监督有力。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分工制约,及对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考核,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四是公开全面。不断深化检务公开内容,拓展公开途径,以多种形式征求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公开促公正。五是素质提升。加强规范执法教育和培训,干警的规范执法意识有了进一步增强,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整体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检察机关在执法方面还有不规范、群众不满意的地方需要改进,规范司法行为的水平还有待提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执法方面,重实体、轻程序现象依然存在。有些自侦案件办理程序不规范,律师会见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完全保障,有些自侦案件没有全程录音录像,有些基层检察院办理的自侦案件不报告市检察院,直接起诉到同级法院,回避上级检察院的监督。
    (二)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不够。有时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三)个别干警责任意识、宗旨意识不强,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生硬,群众工作的能力有待提高。一些基层检察院存在“门难进”问题。
    (四)规范办案的基础设施不健全。市检察院办案工作区不符合规范执法的要求,基本是停用状态,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及侦查技术装备落后,不适应执法规范化的要求,严重影响了执法规范化建设。
    三、几点建议
    (一)执法理念亟待转变。要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真正把程序公正作为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严格贯彻落实关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等法律规定,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严格案件管理,对办案程序全程监控,确保诉讼程序的公开、透明。加强对基层检察院的领导,严格落实特殊案件的备案审批制度,不断增强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
    (二)法律监督职能亟待加强。检察机关既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关,又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还肩负着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公正司法、公正执法的重任。因此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对保障全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检察机关要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通过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使违法犯罪活动受到制裁和惩罚,让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保护和救济,不偏不倚,不枉不纵,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队伍素质亟待提高。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规范办案的同时,加强释法说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提升检察工作的亲和力和公信力。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时时处处为群众着想,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情决不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情决不懈怠,切实解决“门难进 脸难看 事难办”问题。
    (四)基础设施建设亟待改善。全市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规范司法行为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硬件设施的建设力度,尤其是规范化办案工作区和侦查信息化建设,积极争取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克服现有困难,提高规范化和科技信息化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的资金支持,为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