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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获批地方立法权
发布时间:2017-02-07 来源: 作者:管理中心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立法法》,明确规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11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确定新乡、濮阳、许昌、三门峡、商丘、周口、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根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可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新修改的《立法法》,明确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地方立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性法规是规范社会秩序、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市正处在赶超发展的关键时期,面临着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文化提升、社会管理的推进与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的矛盾,随着地方立法权的获批,将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诸多瓶颈问题。
    获批立法权后,我市可按照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关于地方立法的规定和要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进行立法,对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