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对被提请任命的市“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任前询问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05 来源:
作者:管理中心
一、为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行使任免权,决定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任前询问制。根据《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询问对象
1、被提请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2、被提请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3、被提请任命的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4、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其他应接受询问的被提请任命人员。
三、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命案时,接受询问的被提请任命人员须到会作供职发言,并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四、在进行询问前,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提出询问范围,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
五、询问力求客观、公正、重点突出。询问要着重了解和检查被提请任命人员的人大意识、法律意识、使命意识,组织领导能力,对国家大政方针的熟悉程度,对开展工作的整体思路以及宏观决策能力等。
六、对应接受询问的被提请任命人员,因故不能到会作供职发言和接受任前询问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将暂缓审议此项任命案。
七、对被提请任命人员的任前询问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承办。
八、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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