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的意见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自身建设,促使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现就建立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密切联系群众,关注民生,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锐意进取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更好地完成本届人大工作任务,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出贡献。
二、主要内容
1、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
2、出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对议题的审议发言情况。
3、每年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4、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研究等情况。
5、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倾听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要求和呼声以及帮助解决问题的情况。
6、联系市人大代表的情况。
7、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履职培训的情况。
8、参加社会活动的情况。
9、与履职相关的其他内容。
三、实施办法
编印《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情况登记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手一份,由本人填写登记本年履职情况,年底交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选工委根据有关单位和本人提供的情况,经核准后载入微机,形成电子档案。
出席市人代会、常委会会议情况和缺席、请假次数、天数由选工委、办公室负责提供;常委会会议期间的审议发言情况由办公室负责提供;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由选工委负责提供;常委会和各工作委员会及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活动,由负责组织实施的委员会提供。办公室有关科室和各工作委员会要明确专人负责登记,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活动等方面的履职情况一般在一周内送交选工委。
四、具体要求
1、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做到不缺席,不迟到,不早退。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劝其辞去代表职务;一年内三次不参加常委会会议的,应劝其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除外)。
2、常委会组成人员年终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履职情况,与次年召开的第一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书面通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情况要作为表彰先进、评选优秀代表、推荐连任代表及常委会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