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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履行职责情况登记制度
发布时间:2017-04-05 来源: 作者:管理中心
   一、为加强对市人大代表的细致服务,激发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实施对象为市五届人大代表。
   三、代表履职情况登记包括以下内容:
   1、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审议发言情况;
   2、提出议案和建议及被采纳情况;
   3、参加市、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检查视察及其他活动情况;
   4、参加代表组活动情况;
   5、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接待日反映问题情况;
   6、个人持证视察情况;
   7、为群众办实事情况;
   8、其他与代表履职有关的情况。
   四、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市直代表组组长会议,安排部署代表履职情况登记相关事宜。
   五、代表履职情况登记簿由市人大常委会制作并寄发代表,由代表本人根据履职情况如实填写。
   六、每年年底,由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市直代表组负责收集代表履职情况登记簿,交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
   七、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将代表履职情况汇总后,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将最后结果向主任会议汇报,作为评选优秀市人大代表的主要依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以适当形式向全体代表通报。
   八、市人大常委会将建立代表履职情况档案。换届时,代表履职情况将作为是否推荐为下一届代表候选人的重要依据。
   九、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