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4-05 来源:
作者:管理中心
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同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市人大代表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意见》,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联系代表的确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联系3名市人大代表;委员各联系2名市人大代表,联系市人大代表的人选由本人提出,报选工委协调决定,要尽量避免重复联系。
二、联系代表的方式。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要深入到市人大代表所在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一次,同市人大代表见面;还要通过接待来访、电话和信函等多种方式,保持经常联系。
三、联系代表的内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时,要向代表介绍市人大常委会近期的工作情况;了解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认真听取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反映并帮助解决代表在执行职务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
四、联系代表的建议处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时,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属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可直接处理;属其他部门的,代表形成书面材料签名后,由联系人转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按照《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处理。
五、检查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的工作情况,每年统计一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填写联系情况登记表,于次年召开的第一次常委会会议上交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汇总后,报告主任会议,并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情况,将作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方面的重要内容,记录履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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