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视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视察工作,根据监督法、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监督法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视察,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某项工作进行的视察活动。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搞好专题视察。
第二章 专题视察的内容和计划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组织专题视察。
第四条 专题视察的题目从下列内容确定:
(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某个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三)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重要事项;
(四)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
(五)人民群众普遍反映和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视察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12月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专题视察计划的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室综合整理汇总。
第六条 常委会专题视察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县(区)人大常委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专题视察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专题视察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带队。视察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专题视察也可采取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联动方式进行。
第八条 专题视察一个月前,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对有关工作或者围绕视察项目进行调研,拟定专题视察方案。
专题视察方案应当包括专题视察的对象、重点内容、专题视察组组成和分组情况、专题视察的时间和地点、专题视察的步骤和方式等内容。
专题视察方案经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专题视察通过实地察看、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专题视察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汇总专题视察情况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形成专题视察意见建议书。
专题视察意见建议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视察工作的基本评价;
(二)该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改进工作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专题视察意见建议的处理
第十一条 专题视察意见建议书经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后七日内,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工作委员会将专题视察意见建议书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专题视察意见建议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同时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在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或者就有关问题组织开展询问、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视察意见建议书,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