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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实
发布时间:2017-04-05 来源: 作者:管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河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和规范人大监督工作,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结合濮阳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把握主要精神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对于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监督法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原则。
   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在监督工作中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坚持监督公开。

   二、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监督法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七个方面的监督职责,其中,经常性监督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应当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作出评价,并就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及改进工作的措施提出意见。
   (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常委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依法开展。
   (三)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严格按照监督法、省实施办法执行。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按照监督法、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办理。
   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也是监督法规定的重要职权,工作中应当慎重对待,需要安排的议题应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三、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议题的确定
   (一)选择议题应突出监督重点。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应当根据我市的实际,选择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监督重点,有计划地安排确定每年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监督议题。
   (二)选择议题的途径。常委会有关工作、办事机构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听取和审议的议题。
   1、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归纳整理。
   2、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委会选工委负责汇总归纳整理。
   3、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归纳整理。
   4、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该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归纳整理。
   5、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信访室负责汇总归纳整理。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相关委、办、室汇总归纳整理。
   (三)确定议题的程序。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通过上述途径反映的问题归纳整理后,一般在每年12月份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建议议题。常委会办公室对建议议题汇总综合,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方案,经秘书长、委办室主任会议研究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
   年度计划方案经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常委会各委办室以及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并向社会公布。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对监督工作计划作适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的调整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

   四、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工作程序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因故不能到会报告的,可以委托相关负责人报告。
   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人大相关委办室应同时送交调研报告等相关参阅资料。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等资料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要依照监督法、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依法进行。
   1、制定方案。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需要执法检查的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拟订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查批准。常委会办公室在执法检查开始一个月前书面通知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执法检查的要求,开展自查工作。
   2、组织机构。执法检查组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由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和组员若干人组成。执法检查组根据需要,可分为若干检查小组。执法检查组的人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也可邀请省、市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执法检查组组长由主任会议成员担任。
   3、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工作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内容涉及多个工作委员会的,由常委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任明确牵头组织实施的工作委员会,其他相关工作委员会协同组织开展。常委会办公室、调研室应当配合做好宣传、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4、检查方式。执法检查可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明查暗访、查阅有关材料等方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或者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
   5、检查报告。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由具体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执法检查组负责向常委会报告执法检查情况。常委会审议时,“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应安排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五、审议意见的形成和交办

   (一)审议意见的形成。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有关报告前,应当围绕监督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审议有关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意见的归纳整理。审议意见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内容包括:对工作的总体评价,存在的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情况的时限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二)审议意见的交办。归纳整理后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分管领导签发后,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会同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交办。

    “一府两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六、专题视察的组织开展

   (一)议题确定。一是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二是围绕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三是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四是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专题视察议题由常委会工作、办事机构围绕上述内容提出,并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专题视察由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视察前,要制定专题视察方案,明确视察的内容和方式、总体要求等。专题视察由主任会议成员带队,成员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一府两院”和有关单位在接受视察时,应当提供相关材料,有关负责人应当向代表如实报告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回答问题。
    (三)结果处理。组织开展专题视察的相关工作委员会,要及时汇总视察时提出的意见建议,经视察组讨论通过,形成专题视察意见建议书,由相关工作委员会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专题视察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七、加强督促整改落实

   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审议意见、专题视察意见建议办理进展情况,督促“一府两院”按时向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一府两院”在向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应当先向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报告应当写明对审议意见、专题视察意见建议交办事项或者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及其他有关问题。
   在“一府两院”正式向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后,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连同“一府两院”的报告一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八、监督工作通报和公布

   (一)通报和公开的事项。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中应当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的内容有:
   1、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
   2、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
   3、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4、“一府两院”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5、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6、“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7、其他应当通报或者公布的事项。
   (二)通报和公开的方式。
   常委会通过文件、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有关行使监督权的情况。
   向社会公布主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公民旁听,公开行使监督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