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2017年3月30日下午,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批准了《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这标志着我市自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的首部程序法诞生。
之前,该条例已于2017年1月12日经濮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此次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由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规文本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分为九章七十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从立法准备、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程序、地方性法规的解释、适用与备案审查等方面作了规定。条例明确了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兰峰就条例制定的必要性、起草过程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向大会作了说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统一审议和修改,认为《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突出了地方特色,作出的规定明确具体,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条例是规范地方立法的基础性、程序性法规,是构建我市地方立法活动体制机制的基本准则。《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获批对规范我市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也将对加强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推进依法治市进程,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