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职能
1、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
2、受主任会议委托,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议案草案;
3、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调查研究,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修改意见;
4、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提供法律和工作服务;
5、承办地方立法规划、计划项目以及地方性法规表决前、出台后的评估工作;
6、负责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改和废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初步审查工作,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
7、承办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8、负责地方立法同宪法和国家法律的衔接、配套,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负责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和就法律问题向省人大常委会请示的具体工作;
9、承办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工作;
10、负责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清理和废止工作;
11、承办国家法律草案征求修改意见工作;
12、承办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关于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方面的议案、建议和意见工作;负责处理人民群众对制定地方性法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13、负责全市地方性法规的汇编工作;
14、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