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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24 来源: 作者:管理中心

戚城遗址是国家文物保护单位,是我市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标志。为了加强对戚城遗址的保护和管理,从根本上为戚城遗址保护管理提供法律保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了《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已经濮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4月21日第一次审议。这是我市制定的第一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了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目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条例(草案)》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17年5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濮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联系人:董 阳  武晓璨 

联系电话:0393-6666908

电子邮箱:pysrdfgw@163.com

通信地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966-1号 

邮编457000
                        
                                                                                     濮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17年4月25日

 

 

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戚城遗址的保护和管理,规范戚城遗址合理利用,增强公众对戚城遗址历史文化的尊重和保护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戚城遗址,是指濮阳市华龙区境内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以戚城古城址为核心的所有遗迹和遗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省政府2004年8月6日对省文物局的批复为准(豫政文﹝2004﹞151号)。

第三条  戚城遗址的保护和管理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持周边环境与遗址的协调。

第四条  凡在戚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管理、生产生活、房屋建设、经营服务、旅游开发、参观游览等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和其他方式参与戚城遗址的保护研究。

第五条  濮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戚城遗址保护管理工作。

文化、发展改革、住房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环保、财政、旅游、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戚城遗址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濮阳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戚城遗址保护管理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将戚城遗址保护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戚城遗址保护管理经费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财政拨付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

(二)市本级财政预算;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四)其他来源。

第七条  濮阳市人民政府设立戚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戚城遗址的日常保护和管理;

(二)组织戚城遗址保护规划的实施;

(三)对涉及戚城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戚城遗址考古工作;

(五)征集、收藏与戚城遗址有关文物,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交流;

(六)推进戚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做好历史文化展示;

(七)其他与戚城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  濮阳市人民政府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戚城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设立界桩和标志碑,做出标志说明,并建立记录档案。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需要调整时,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戚城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发现文化遗存,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戚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戚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上报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第十条  戚城遗址保护管理实行规划保护制度,保护规划是戚城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戚城遗址保护规划由戚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濮阳市人民政府审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公布。戚城遗址保护规划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戚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戚城遗址保护规划做好戚城遗址考古公园规划,科学合理规划道路、广场、重要遗迹展示利用等设施。

第十二条  戚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戚城遗址的日常监测,建立监测档案,并定期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在戚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与戚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需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戚城遗址保护规划。在选址用地时应当提前征求濮阳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在戚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改变戚城遗址原有地形地貌现状的活动;

(二)种植危害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

(三)建设永久性旅游、经营设施。

第十四条  戚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做出行政许可前,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濮阳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戚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的风格、高度、体量,应当符合戚城遗址保护规划。

戚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不得破坏遗址的环境、风貌,不得进行危害文物安全的作业。

对污染戚城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五条  在戚城遗址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界桩和标志碑;

(二)攀爬古城墙、会盟台及其保护设施;

(三)擅自采集文物;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

(五)排放污水、废气、废渣;

(六)燃放孔明灯;

(七)野炊、拉吊床、攀折花木、在草坪上进行游乐经营活动;

(八)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危害戚城遗址安全的物品;

(九)与戚城遗址保护管理无关的生活、居住行为;

(十)未经戚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允许的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

(十一)其他损毁、破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或环境的行为。

第十六条  戚城遗址考古发掘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由具有发掘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戚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对发掘单位的发掘过程进行监督。考古工作结束后,发掘单位应及时向戚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提交发掘情况报告和出土文物清单。

第十七条  戚城博物馆是戚城遗址出土文物的收藏单位和展示场所。戚城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征集、收藏与戚城遗址有关的文物,并做好文物展示与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  在戚城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戚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濮阳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文物破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戚城遗址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进行改变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坏遗址环境风貌的永久性旅游、经营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导致戚城遗址的环境风貌的破坏,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应采取补救措施,由濮阳市文物管理行政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予拆除,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三)、(九)项规定,由戚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五)、(六)、(八)项规定,影响文物安全和环境的,分别由公安、环保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条第(四)、(七)、(十)、(十一)项规定,由戚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部门、戚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戚城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和戚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