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濮阳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7-07-10 来源: 作者:管理中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要点安排,3月份,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一办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贾祖贫带领下,深入到市城区、濮阳县、南乐县,对戚城遗址、子路墓、迴銮碑、仓颉陵等十多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现场查看,听取了市文广新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等9个部门的自查情况汇报,通过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对我市贯彻实施“一法一办法”的情况进行了深入的了解。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成效

濮阳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文物资源丰富。目前,我市共有不可移动文物古迹918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9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0余处。全市18家国有单位共收藏各类可移动文物10498件,其中国家珍贵一级文物9件,二级文物128件,三级文物1820件。在我市境内分布着庞大的古文化遗址群,城区及周围就有戚城遗址、西水坡遗址、蒯聩台遗址、高城遗址等,包括了裴李岗文化、仰韶文化、龙山文化、先商文化、汉唐文化等,内涵十分丰富。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基本情况如下:

(一)文物保护基础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一是配合国务院开展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基本摸清了我市文物现状,对市辖区内文物分布情况作了详细了解和准确统计,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二是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取得新进展。继戚城遗址、唐兀公碑、冀鲁豫边区革命根据地旧址、西水坡遗址和濮阳卫国故城相继被公布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后,宋耿落汉墓、清丰县小火车站等六处新近被公布为河南省文物保护单位,我市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达到29家。濮阳县四牌楼十字街区被认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街,清丰县单拐村被列入国家传统村落。三是多渠道筹资。先后争取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4000余万元,对南乐文庙、晋冀鲁豫野战军指挥部旧址、瑕丘遗址古建筑、单拐革命旧址等进行了抢救维修。

(二)考古勘探和发掘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

1988年在濮阳县城西南隅西水坡,发掘出仰韶文化时期三组蚌砌龙虎图案,是目前在全国考古发现的最早的龙图案,被专家誉为“中华第一龙”,曾轰动全国。近年来,我市先后对市区长庆路马呼屯遗址、杨干城大型战国—汉墓群、铁丘遗址、濮阳县明代墓、澶州古城等进行了抢救发掘,出土各类珍贵文物一千余件。戚城遗址考古发掘入选了河南省2014年度“五大考古新发现”。

(三)文物安全保障机制建设逐步加强

一是通过编制安防方案,加强安防工程建设,重点开展防火、防雷、防盗、防破坏等工作,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及时堵住安全漏洞,确保了文物的基本安全。二是加强责任机制建设,在全市文物系统内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和应急小组,逐级签订《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三是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完善落实执法巡查、案件报告、督办约谈、信息公开四项工作制度。四是建立联审联批机制,由市政府定期召开联审联批会议,文广新局、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等多部门联合,提前介入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勘探等工作,防止工程建设对古遗址、古墓葬及文物的破坏。五是建立联合打击文物犯罪协同机制,文物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密切配合,共同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

(四)文物资源得到了合理利用

一是建成并免费开放一批博物馆。濮阳市博物馆新馆于2011年建成并对社会免费开放,被省文物局评为“2013年度河南省优秀免费开放博物馆”。戚城博物馆、子路博物馆、冀鲁豫革命根据地旧址纪念馆、刘邓大军渡黄河纪念馆、南乐文庙博物馆、仓颉陵博物馆、中原杂技博物馆等也先后建成并免费开放。二是对文物合理开发利用。戚城文物景区、冀鲁豫边区革命根据地旧址、仓颉陵景区、刘邓大军渡黄河纪念馆等文物保护单位经过综合提升,已经成为文化旅游景区。组织举办仓颉民俗庙会、瑕丘古庙会等文化旅游活动,积极开发文化产品。冀鲁豫革命根据地旧址和刘邓大军渡黄河旧址等文物保护单位已成为我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尽管市政府及文物行政部门在加强文物保护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在贯彻实施“一法一办法”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宣传不到位,保护开发意识有待提高

一是文物保护宣传力度不够,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和历史文化名城意识不强。二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文物保护的重视度不高,保护濮阳历史文化的责任感、紧迫感不强。三是对文物资源的利用开发不足。目前我市很多文物古迹尚未得到有效的开发利用,在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中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城乡建设和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不协调

一是在城市规划和建设时,没有处理好城乡建设和文物保护的关系。我市于1993年就制定了《濮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但由于在建设规划审批时没有严格执行,致使部分建筑侵占了文物保护区,现代高层建筑与文物遗址毗邻而居,破坏了古迹的文化生态。二是有些部门文物保护的法制意识淡薄,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没有提前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没有按照规定报请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发现文物后私自处理,造成“建设性破坏”。如龙湖施工过程中发现古墓葬私自发掘,造成了文物的损毁;南水北调引水管道铺设过程中造成珍贵的唐代墓葬损坏,文物损失无法弥补。

(三)文物保护经费不足

相对于我市丰厚的文物家底,和保护我市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客观需要,我市文物保护经费投入相对偏低,我市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200多处,每年的文物保护经费只有几万元且三十年未增加,无法对各类文物进行最基本的保护和维修。我市的文物征集、设备更新、展示利用等工作也因为经费不足受到严重牵制。目前我市现有濮阳县传统街区、王家大院等10多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亟需抢救维修,另有大量珍贵文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经费不足将可能造成大量文物遗迹的严重损毁或消失,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在濮阳文化历史上留下永远的遗憾。

(四)文物保护和利用的机制不健全

一是文物保护机构不健全。我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文物点多面广,馆藏文物十分丰富,但我市没有独立的文物局,目前负责我市文物保护管理的机构为市文广新局文物科,挂文物局的牌子,这与其所承担的繁重的文物行政管理职责极不相称。各县区也没有专职的文物保护管理人员。二是专业人才匮乏。我市文物保护管理专业人员数量很少,技术水平普遍偏低,文物的系统发掘、有效保护及统筹利用等工作因此受到严重制约。

三、对进一步贯彻实施“一法一办法”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增强全民依法保护、科学保护文物的意识

文物保护是一项长期的社会工程,需要政府重视、全民参与、多部门支持、全社会共同努力。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对“一法一办法”和濮阳文化历史的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社会对濮阳历史文化的敬畏与担当。要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在中小学校开设文物保护专题讲座、编印濮阳市文物资源和历史文化读本等,增强青少年的名城意识、文物保护意识、历史认同意识;要拓展宣传范围,把文物保护教育推向基层,送到农村,送到县区各文物点,推动文物保护工作在全市的健康平衡开展。

(二)加大文物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力度

一是进一步健全文物安全管理机制,通过政府支持、文物部门自身努力,确保现有文物安全。要加强文物保护的基础工作,对已经损坏的,要及时维修,对濒危文物要立即抢救。二要注意对于非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和目前尚不属于文物、但却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最能反映当代政治文化历史的特色建筑,如革命旧址、建国初期政府机关旧址等加以保护,以前瞻性的目光给后人留下当代的文物资源。三是对现有的文物资源要充分利用。要结合文化、旅游产业,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对文物资源进行充分打造和科学开发,使其发挥历史文化资源的整体效应。

(三)加强文物管理与文物执法能力建设

为保证文物管理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政府从我市文物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研究解决我市文物局有名无实、人力不足的问题,并逐步加强县、乡(镇)文物管理队伍建设,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通过引进文物鉴定、保护、修复研究等专业人才,加强对现有人员的业务及法律知识培训,逐步缓解我市文物管理任务繁重与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矛盾。

(四)依法促进经济建设和文物保护协调发展

一要按照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协调各部门制定相关政策、规章,切实将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二要处理好城市建设和文物保护的关系。我市文物多为遗址和古迹,具有不可迁移性。在城市建设的规划上,市政府要发挥好政府的统筹协调职能作用,确保各部门在编制本行业发展规划过程中,及时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以避免规划实施对文物遗迹造成的破坏。切实处理好城市建设和文物保护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五)加大文物保护资金投入力度

一是要根据我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使濒危文物得到抢救和维护,保证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文物部门要对到位资金严格管理、科学使用。二是政府要在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的同时,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金和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建设,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文物保护格局。三是以我市项目谋划为契机,会同相关部门集中谋划一批文物保护项目,加大争取资金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对我市文物保护项目的资金支持,促进我市文物保护管理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