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今年4月21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市政府以议案形式提请的《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和合理采纳,并在市人大网站、市政府网站上全文发布,公开征询社会各界意见建议。5月12日,以市人大常委会正式文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意见。
《条例(草案)》共征求到各类意见建议89条,归纳汇总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市文广新局起草小组成员进行了三天封闭工作,根据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6月7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依法对修改后的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6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莅濮对《条例(草案)》进行意见反馈,共提出意见建议21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市文广新局起草小组成员根据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经过反复修改完善,《条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全文由二十五条精简为十九条,所设条款均是针对戚城遗址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和实际需要,体现了地方特色,确保法规的可操作性,具有“少而精、有特色、真管用”的特点,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草案)》的内容,重点是对戚城遗址的保护,涉及管理的条文所占比例较少,并且管理是保护的一种手段和措施,因此《条例(草案修改稿)》将条例题目中“管理”二字去掉,修改为《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使题目与条文更加对应。
二、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立法目的内容表述应当直接、具体、明确,一般按照由直接到间接、由具体到抽象、由微观到宏观的顺序排列。《条例(草案)》第一条中“规范戚城遗址合理利用”是“加强戚城遗址的保护”的一个方面,“增强公众对戚城遗址历史文化的尊重和保护意识”目的是“继承优秀历史文化”,因此,将《条例(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戚城遗址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此外,立法依据中,保留一个直接上位法即可,因此,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删除。
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条例(草案)》第二条对戚城遗址的概念表述不够准确,建议增加“戚城遗址”所指具体范围与内涵的相关表述。对此,依据《关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豫文物〔2004〕330号)规定,《条例(草案修改稿)》一是明确了戚城遗址的概念,将《条例(草案)》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戚城遗址,是指位于濮阳市华龙区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以春秋时期戚城古城址为中心的所有遗迹”;二是对戚城遗址划定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分设两款,单列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条;三是针对戚城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将来会调整的情况,增加“戚城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重新调整的,从其规定”为第九条第三款。
四、《条例(草案)》第四条列举的行为类型有些交叉重叠,不够精炼,所以对该条进行了整合,修改为:“在戚城遗址内从事文物保护、生产生活、参观游览等活动”;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便于社会公众理解;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和其他方式参与戚城遗址的保护工作”,并移至《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二款。
五、将《条例(草案)》第三条“保持周边环境与遗址的协调”删除,其内容与第十四条重复。
六、将《条例(草案)》第五条分设四款,对市人民政府、市文物行政部门、市发展与改革等相关部门、华龙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戚城遗址的保护工作,市文物行政部门对戚城遗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市发展与改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戚城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华龙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戚城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对《条例(草案)》第六条进行了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条,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戚城遗址保护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保护工作特殊需要核拨专项经费,用于戚城遗址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八、对《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的戚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梳理整合,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戚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戚城遗址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并设置了六项具体职责。
九、戚城遗址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由省人民政府做出标志说明,并建立记录档案,为避免与上位法相抵触,将《条例(草案)》第八条删除。
十、关于文化遗存的发现及报告制度,上位法已有详细规定,为避免重复上位法,将《条例(草案)》第九条删除。
十一、将《条例(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合并,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条,明确戚城遗址保护规划的法律地位,规定市人民政府按照戚城遗址保护规划建设考古遗址公园,利用出土文物及其研究成果,宣传、展示戚城遗址的历史价值和风貌。
十二、关于戚城遗址的日常监测管理工作上位法已有详细规定,为避免重复上位法,将《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删除。
十三、删除《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与第十五条内容进行整合,同时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应罚则内容。
十四、根据目前戚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现状和建设管理需要,对《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进行了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规定在戚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筑物的风格、色调应当与戚城遗址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建筑物高度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十五、根据戚城遗址保护范围内常见破坏行为,对《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进行了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条,对常见破坏行为进行了归纳,语言表述进行了规范,将原来规定的十项禁止行为减至八项,更加精炼准确。
十六、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交有关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戚城博物馆只是戚城遗址出土文物的收藏单位之一。从严谨性考虑,对《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语言予以规范,增设一款加入出土文物收藏有关方面的内容,同时将第十七条删除。
十七、对《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罚则部分进行了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罚则部分。一是在上位法的规定范围内,对部分行为的罚款下限进行了提高,如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将“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修改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第二十一条,将对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行为处罚下限从二百元提高至五百元。二是针对野炊、拉吊床、损坏花草树木、随意丢弃垃圾的行为,赋予了戚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警告和二百元以下罚款的权利。三是删除《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因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可,本条例不再重复规定。四是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增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容。
此外,法制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的其他条文作了一些文字修改,条序也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