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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兰峰就《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7-08-15 来源: 作者:管理中心

《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濮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6月29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7月28日批准。在《条例》公布之际,本报记者就《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等,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兰峰。


问:制定《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的必要性和意义?

答:戚城是春秋时期卫国的重要城邑,诸侯国曾在这里7次会盟。今天的戚城遗址地面保存有城墙、会盟台遗迹,地下保存着自6000多年前仰韶文化到汉代等不同时期的历史遗存。1996年戚城遗址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濮阳市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影响和破坏戚城遗址的违法建设、经营活动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因此需要制定一部符合实际、科学管用的地方性法规,从根本上为戚城遗址保护给予法律保障。

《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是我市自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这标志着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又取得了新的突破。条例的出台将为戚城遗址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问:《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的制定过程?

答:经市委同意,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明确市政府为提出议案单位,市文广新局为起草单位。市委高度重视,两次听取《条例》制定工作情况汇报,并作出明确指示。市人大常委会积极主导,多次开展了赴省内外调研、深入实地考察、召开专题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等工作。4月21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市人大网站、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意见。6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调研组亲临濮阳反馈《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给予指导。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6月29日提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并通过。6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7月6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调研组莅临濮阳,实地考察戚城遗址,并召开座谈会对《条例》修改工作进行了指导。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批准了《条例》,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问:《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条例》共十七条,均是针对解决戚城遗址保护中的实际问题而设定,具有“少而精、有特色、真管用”的特点。《条例》一是明确了法规的适用范围,二是规定了政府及其管理部门的职责,三是针对戚城遗址保护管理需要设置了重点保护性条款,四是针对禁止性行为设置了罚则。


问:《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条例》第二条、第八条对法规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一是规定在戚城遗址内从事文物保护、生产生活、参观游览等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二是明确了戚城遗址的概念,规定戚城遗址是指位于濮阳市华龙区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以春秋时期戚城古城址为中心的所有遗迹;三是规定戚城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执行。


问:《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对政府及其管理部门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第四条分层次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在戚城遗址保护工作中的职责,明确市人民政府负责戚城遗址的保护工作,市文物行政部门对戚城遗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市发展与改革、住房和建设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戚城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华龙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戚城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问:按照《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的规定,戚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有哪些?

答:戚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由市政府设立,具体负责戚城遗址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具体实施戚城遗址保护规划;二是对涉及戚城遗址的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参与戚城遗址考古工作;四是征集、收藏与戚城遗址有关的文物,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交流;五是做好戚城遗址历史文化展示与宣传工作;六是按照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委托依照本条例实施处罚;七是其他与戚城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的工作。


问:在戚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规定了哪些禁止行为?

答:《条例》根据戚城遗址保护需要,针对在戚城遗址保护范围内常见的破坏行为,设置了禁止性条款,具体来讲,一是为保护戚城遗址环境,禁止在戚城遗址保护范围内野炊、拉吊床、损坏花草树木和随意丢弃垃圾,禁止生产、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禁止建设污染戚城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二是为保护历史文物,禁止攀爬、破坏古城墙、会盟台,禁止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界桩和标志碑,禁止损坏文物保护设施;三是设置兜底条款,禁止在戚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破坏文物及其环境的行为。


问:《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对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建设行为有哪些限制?

答:按照《条例》规定,在戚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需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保证遗址的安全,在选址用地时应当提前征求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问:《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对戚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建设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条例》规定,在戚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筑物的风格、色调应当与遗址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问:《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的罚则有何特点?

答:《条例》中规定的罚则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不抵触原则,设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等均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二是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对部分罚则适当提高了下限,如第十三条,对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行为提高了下限,从二百元提高至五百元;如第十四条,对擅自在戚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尚不构成犯罪,造成文物破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将处罚下限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从五万元提高至十万元;如第十五条,对在戚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对戚城遗址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尚不构成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处罚下限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从五万元提高至十万元;三是设置委托执法内容,依据《行政处罚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规定戚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委托依照本条例实施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