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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09-01 来源: 作者:管理中心
(2017年8月30日濮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决定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维护执行工作的法律权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依法执行,对贯彻法制统一原则,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设诚信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抗拒、阻碍、规避、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二、加强联动,形成破解执行难的强大合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检查监督,排除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干扰和阻力。检察、发改、公安、国土、住建、税务、工商、国有资产管理、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通信管理、招投标管理、人社、财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执行联动,不断拓宽协作联动的内容和范围,依法提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需的信息数据,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覆盖本地区被执行人财产和身份信息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人民法院办理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手续以及查询相关档案时,及时履行法定协助执行义务。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在职能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依法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三、多措并举,强力推进执行工作。要把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为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综合运用拘留、罚款、搜查、扣押、限制高消费、列入黑名单等各种执行手段和措施,不断挤压“老赖”的生存空间,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要拓宽被执行财产发现渠道,探索、推行委托审计调查、委托律师调查、悬赏举报等制度,最大限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提高案件实际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要完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加大诉前和诉讼中财产保全力度,做好保全申请与执行查控系统的有序衔接,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要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和司法评估程序,降低费用,缩短周期,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执行救助专项资金,有效缓解执行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创新管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要强化执行监督体系建设,提高执行信息化水平,全面运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聚焦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案款发放、执行和解等重要环节,强化节点管控,重点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突出问题,做到全程留痕、全程监督。要进一步加强执行公开,畅通申请执行人获得案件信息的渠道,定期向申请人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要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畅通恢复执行的机制。要进一步优化执行权的科学配置,实行执行权和审判权科学合理分离,确保执行权高效、廉洁、有序运行。

五、提升素质,切实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要强化教育培训,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为核心,增强广大执行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握执行工作正确方向。要加强廉政教育,坚决整治执行队伍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堵塞廉洁漏洞,确保廉洁司法。要不断提升执行人员的业务素养,鼓励广大执行干警钻研执行业务、优化知识结构、强化实践锻炼,提升执行队伍的司法能力。要加强执行力量配备,推行人员分类管理,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清正廉明的执行队伍,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六、广泛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推动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要引导群众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理性认识和对待执行难,形成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

七、强化监督,保证本决定得到认真执行。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适时组织检查、视察、专题调研,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全面了解和掌握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地意见和建议,跟踪督办整改,推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断改进。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影响执行工作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处理。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参与见证执行案件,增进代表对执行工作的了解,为人民法院推进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