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石朗贵辞去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7年10月24日濮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濮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石朗贵辞去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濮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并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