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联系乡(镇)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办法
(草 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濮阳市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与乡(镇)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席团成员与代表、代表与人民群众可以采取走访、座谈、接待来访、参加代表活动等直接见面的方式开展联系,也可以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开展联系。
第三条 主席团成员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当向所联系的代表公开。代表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当向所联系的人民群众公开。
第四条 主席团成员每届每人应当与三至五名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
第五条 每位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每年不少于四次。
第六条 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的基本形式:
(一)邀请代表列席主席团会议或者参加其他有关会议;
(二)开展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等活动时,根据活动内容,邀请代表列席会议或者参加活动;
(三)通过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等代表履职平台,认真接待代表来信来访,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四)认真督办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通过走访慰问等形式听取和了解代表履职情况及其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代表每届每人应当与七至十名人民群众保持经常性联系。
第八条 每位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每年不少于八次。
第九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基本形式:
(一)开展活动时,根据活动内容,邀请人民群众列席会议或者参加活动;
(二)通过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等代表履职平台,认真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原选区选民进行述职,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
(四)通过走访慰问等形式听取和了解人民群众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时,不直接处理问题,对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转交有关单位办理。有关单位对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认真办理,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代表开展联系活动时,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产生的费用,根据代表活动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名单、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名单,由主席团根据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按照行业特点或者居住状况,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确定。联系名单每届确定一次,如遇个别变动,由主席团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