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述职办法
(2017年10月24日濮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濮阳市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每届任期内都应当向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述职。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指导本级人大代表的述职工作,原选举单位和原选区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代表述职工作从换届后的第二年开始进行,每一位代表在任期内至少述职一次。
第五条 代表述职分口头述职和书面述职两种。代表述职时应当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当包括如何履行代表职责、做好本职工作、树立人大代表良好形象等内容,采用写实的手法,做到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力戒虚假空泛、言之无物。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时,可以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述职,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在县(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
第七条 县(区)、乡(镇)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时,可以在选区全体选民大会上述职,也可以在部分选民中述职,如在选民小组会上述职、在村民(居民)代表议事会上述职、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述职等。
第八条 代表述职后,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区)人大常委会、选区全体选民或者部分选民应当对述职代表进行评议,肯定其成绩、指出其不足、提出整改要求,并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不满意票超过参评人员三分之一的,述职代表应当立即拿出整改意见,并在评议后三个月内认真加以整改,整改结果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反馈。测评结果不满意票超过参评人员半数的,述职代表应当依法辞去代表职务,或者由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
第九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