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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6 来源: 作者:管理中心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开发区人大工委,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已经濮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2017年12月26日濮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询问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题询问,是指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当遵循依法办事、问题导向、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所提议案建议、常委会各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公开征集意见中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负责承办专题询问的具体工作,常委会办公室和调研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承办询问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出专题询问工作方案,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询问的目的、内容、对象、方式等。 
第八条 专题询问议题确定后,负责承办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专题询问相关事宜告知被询问单位,并与被询问单位协调沟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第九条 承办询问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围绕专题询问议题组织调研,掌握真实情况,形成调研报告。调研时,应当邀请一定数量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参加,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参加。
承办询问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调研、执法检查、代表议案建议、公开征集意见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提出询问提纲。
第十条 询问的重点内容:(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在工作视察、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相关议题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较多的问题;(五)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围绕询问议题,通过调研、代表座谈会、群众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媒体网络等了解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六)其他途径反映的突出问题。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委会联组会议上进行,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出席、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参加,可以邀请公民旁听。
第十二条 询问人主要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产生,一般经常委会会议分组会议推荐、个人报名等方式确定。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其他市人大代表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可以现场提出询问。 
第十三条 根据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询问人应当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议题范围内询问,一事一问。询问人在听取答复后,可以就同一问题进行追问。 
第十五条 询问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被询问单位时,以承担主要职责的单位为主答复,其他有关单位补充答复。 
第十六条 被询问人一般应当场答复询问,当场不能答复或者不能充分答复的,应说明情况并于会后及时书面答复。对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适宜当众回答的询问问题,在被询问人作出说明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作答复。 
第十七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十日内,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将专题询问和分组审议中的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形成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和整改,并进行跟踪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审议意见三个月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同意,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九条 专题询问活动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