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办理代表议案,是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法定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和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人大常委会和县(区)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
(三)要求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
(二)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有关重大事项;
(三)宪法、法律规定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代表提出法规案,一般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不附法规草案的,应当说明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法律依据。
第七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八条 代表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九条 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条 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县(区)人大常委会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对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属于法规案的,可以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其他议案在大会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议案的审查工作。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组成。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代表中提名,由本次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下设议案组,在大会秘书处领导下为议案审查委员会提供服务,承办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议案审查情况,提出代表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
第十五条 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对代表议案作如下处理:
(一)列入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决定不列入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分别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闭会期间办理;
(三)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代表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交付办理的代表议案,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代表议案办理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七条 代表议案办理方案应当包括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八条 代表议案办理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代表议案办理单位应当按照方案认真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对交付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代表议案做好督办工作,确保代表议案办理方案落到实处。督办工作可采取视察、专题调研、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工作评议、专题询问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代表议案办理单位应当在本年内或者按照代表议案办理方案提出的期限,提出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可延长至下一年度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印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并提交大会表决。
第二十一条 在代表议案办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邀请代表议案领衔代表参加,听取代表议案领衔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20日濮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的《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