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8年8月23日濮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濮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对《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马颊河保护范围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农药。”
二、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大对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的监察力度,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严厉查处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关公职人员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禁用的农药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