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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8-11-15 来源: 作者:管理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完善中共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市人大党组或党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市人大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推进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共河南省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应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市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等方面重大作用。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结合濮阳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群众路线、群众观点,密切联系群众,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四)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中央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五)坚持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六)坚持观大势、抓大事、管全局,及时发现和解决矛盾、难题,不上推下卸,不留后遗症。

(七)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决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坚决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坚决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坚决反对和纠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

二、议事范围

市人大党组会议是党组履行职责,集体议事决策的一项重要制度。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委的重要决议、决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向市委请示或报告的有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及需要决定的问题。

(三)研究讨论市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及立法权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讨论市委提名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名单。

(五)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工作部署。

(六)研究市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人事调配和干部录用、培训、考察、奖惩等工作。

(七)研究市人大重大活动、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

(八)研究和决定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洁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的有关重要问题。

(九)研究其他应由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程序

(一)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二)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和不是党组成员的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三)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主持。

(四)党组会议由全体党组成员参加。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五)党组会议讨论的重大议题,一般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可行性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尤其对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等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应深入调研、广泛协商、充分听取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

(六)拟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党组成员和相关领导同志要认真把关。涉及其他成员和相关领导同志分管的工作,应与其充分沟通后提交,防止议而不决。党组会议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

(七)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和全国、省、市人大代表人选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八)党组书记与成员之间、成员与成员之间应相互尊重,平等发表意见。集体讨论决定时,分管党组成员应首先介绍相关情况、发表意见。其他党组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建议,积极参与决策,并防止片面强调分管工作。党组书记在讨论过程中,可以适时交流意见,但应末位表态。

(九)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进行表决。

(十)党组会议决定重大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提交表决;特殊情况下可以表决,按多数人意见形成决定。

(十一)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况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十二)党组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按规定存档备案。

(十三)定期向市委报告市人大党组议事决策制度落实情况。每年,就市人大党组坚持集体议事制度、重大议事内容、重大集体决策落实情况向市委作出报告。遇有重要事项,随时向市委报告。

四、议事纪律

(一)认真落实本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组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二)党组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注意听取不同意,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不搞一言堂。支持党组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领导、实际上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

(三)党组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议事时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一抓到底,不得违背集体决策自作主张,自行其是。坚决反对和防止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四)党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议事规则,坚决执行党组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五)对议事决策中需要保密的事项,党组成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中共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