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人大资料 >> 规章制度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8-12-20 来源: 作者: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18日濮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议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以由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主任会议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日程,决定列席人员,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

(二)决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三)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的任免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研究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设置和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建议,讨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讨论提出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年度工作要点、监督计划和议题安排意见,阶段性工作安排意见。

(六)组织安排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代表进行执法检查、专题视察、专题询问、工作评议、调研和专题调查,并将其提出的意见建议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七)听取和讨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有关重要事项的汇报。

(八)听取和讨论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计划与总结、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初审、议案办理结果的报告等。

(九)研究确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讨论是否许可对市人大代表的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问题,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一)审查被认为同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办法、决定,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十二)研究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三)讨论重大申诉、控告案件,确定是否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十四)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五)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根据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并汇总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提请的事项,提出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七条  主任会议应在举行前一至两天,由办公室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组成人员应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请假,列席人员向秘书长请假。

第九条  主任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驻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具体列席人员,由秘书长根据主任会议议题的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需要做出决定的事项,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起草文稿,报秘书长签发。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者受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决定办理的事项,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负责落实,秘书长负责协调和督办工作。

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88年9月6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次主任会议通过的《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