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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12-20 来源: 作者:管理中心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以及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依法履职,坚持从实际出发,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市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濮阳市委建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保证市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六)市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七)市人民政府预算调整方案、上一年度决算、政府债务限额;

(八)濮阳市城乡总体规划的修改;

(九)关系本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

(十)市、县(区)、乡(镇)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一)依法授予或者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十二)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十三)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或者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十四)其他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

(四)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

(五)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六)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发展规划的编制和重大修改,以及物价、就业、医保、养老、收入分配、食品安全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

(七)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八)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和资源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九)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十)市人民政府重大改革事项,县(区)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实施方案;

(十一)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

(十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

(十三)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年初向常务委员会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建议议题。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委工作部署,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清单,经常务委员会党组研究并报市委同意后,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重大事项议题需要作个别调整或者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未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确需提请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党组报市委同意后,列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大事项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报送;关于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报送,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

常务委员会一般应当在收到议案或者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议。

第九条 认真落实市委《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市委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及时通报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安排,沟通协商重大事项议题。

第十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相关决策的参考资料;

(二)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等;

(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有关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以及协商、协调情况。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或者先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提出报告,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或者先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提出报告,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应当加强合法性可行性审查,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相关市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并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草案,应当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提出,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就相关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遵照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报告贯彻实施情况。没有规定报告期限的,应当在决议决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可以将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中的意见建议形成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闭会后十日内转送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报告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运用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工作评议等方式,加强对决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

(一)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

(二)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事项,不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

(三)对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贯彻实施情况的;

(四)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擅自作出决定的。

第十八条 对不执行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不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提出撤职案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常务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督促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对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未获得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有关国家机关再次办理。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未获得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监督方式处理。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应当向市人大代表通报,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0日濮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