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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9-01-05 来源: 作者: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26日濮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实际出发,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一般不准请假,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者不能按时出席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间及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日程安排,提请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的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一府一委两院”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列席。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调研室、信访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市政府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县(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邀请本市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由主任会议决定。

列席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的全过程,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设立旁听席。公民按有关规定可以旁听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以召开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定,报秘书长审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有关单位除负责人到会外,还应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对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和作出的决议、决定,会后有关单位应认真办理,需要反馈的,应按要求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一府一委两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提案人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任免案应当附有提请任免人员情况表,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并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任免理由。

常务委员会认为被任命人员需要作供职发言的,本人应当到会作供职发言。

第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议案,按照《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以联组会议审议。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如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指定专题,要求“一府一委两院”及市政府所属部门作专题报告。

“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报告,应由市长、主任、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正职因故不能作报告时,可以委托副职到会作报告。市政府也可以委托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应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报告,组长因故不能作报告时,可以委托副组长作报告。

第十九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对报告进行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及时整理,并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报告机关应当按要求,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再次听取报告机关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常务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报告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决议执行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在听取“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对报告内容进行询问。报告人一般应当场答复询问,当场不能答复或者不能充分答复的,应说明情况并于会后及时书面答复。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一府一委两院”及市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务委员会可以结合审议议题对“一府一委两院”及市政府所属部门的工作开展专题询问。

常务委员会举行专题询问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人员可以出席会议,提出问题。

专题询问的议题由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一府一委两院”及市政府所属部门的质询案。

第二十五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由受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继续质询并要求再作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由受质询机关执行。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案时,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向主任会议说明并经同意后,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旁听会议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应结合审议议题认真思考、积极讨论发言。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如有特殊情况,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参会人员在分组会议上的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记录。同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会后应当将书面发言材料交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整理并存档。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一条 表决议案必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才能通过,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三十二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应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三条 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可以采用电子表决器、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修改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88年2月5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