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9-04-24 来源: 作者:管理中心
——2019年4月22日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梁 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2月21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2004年8月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6月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传染病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民生大事,也是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3月份,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由部分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对传染病防治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工作情况

按照常委会监督工作安排,3月份起,教科文卫委员会、教工委积极承办、认真准备,制定了市人大常委会传染病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的指导思想、重点内容、工作步骤和具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研究拟定调研提纲,准确把握检查工作要点;召集有关部门座谈,初步了解自查情况,部署检查事宜;深入基层,突击走访、察看,为执法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打好前阵,作好准备。

4月初,执法检查组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兰峰、副主任梁宏的带领下,深入市城区、濮阳县、清丰县,对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各级医疗机构、基层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学校及托幼机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中心血站、市自来水公司等近二十个单位集中检查,现场察看、座谈、查阅案卷,查看执法、监测、检验记录等。在此基础上,检查组召开执法检查汇报座谈会,集中听取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围绕发现的问题,深入探讨交流,提出意见、建议,力求准确掌握传染病防治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传染病疫情总体平稳。乙、丙类传染病年报告发病率、死亡率分别控制在300/10万和0.5/10万左右。连续20年无甲类传染病报告,连续6年无传染病暴发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2018年,我市艾滋病发病率1.95/10万,疫情整体控制在低流行水平,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登记患病率为54.16/10万,呈逐年下降趋势,2017在河南省率先达到消除疟疾标准。自然疫源性传染病如狂犬病、流行性出血热、乙脑等发病率降至历史最低水平,每年报告数量为个位数。2018年全市15岁以下儿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下降至1.27%,5岁以下儿童降至0.72%,连续26年保持无脊灰状态,连续43年无白喉病例报告,实现了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目标,全市麻疹发病率0.8/100万,达到消除水平。

(一)传染病防治体系基本建立

我市目前共有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8家,卫生监督执法机构8个,负责传染病定点收治的传染病医院1所,7家市、县级综合医院设置有感染疾病科,各县级疾控中心均建有结核病标准化门诊,各基层医疗机构均设有发热门诊或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设有预防接种门诊。基本形成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传染病防治网络已经形成。

(二)传染病防控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

一是市、县级卫生监督网络进一步健全,卫生监督能力明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全面推进,对传染病综合管理、疫情报告和控制、医疗废物处置等8项内容实施分类监管、综合评价和跟踪问效;二是传染病防治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目前已实现乡级以上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全覆盖,传染病报告率保持在95%以上;三是实验室传染病检测能力进一步提升。市疾控中心在全省率先开展手足口病、流感细胞培养和病毒分离,传染病细菌分子分型实验室为全省仅有的三家国家致病菌识别网络实验室。市中心血站全面开展核酸检测工作,缩短了病毒检测“窗口期”,降低了经输血传播疾病风险;四是突发疫情的应对能力进一步加强。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制定有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成立有应急处置队伍,储备有应急处置物资,实行24小时值班,一旦有突发疫情,会在第一时间有效应对、规范处置。

(三)传染病防治及执法监督不断加强

一是重大传染病防控、防治工作稳步开展。坚持“年部署、季调度、月评估、周分析、日监测”,全面落实传染病监测预警和各项防控措施,对多发、重大传染病重点施策。实行“院所合一”的结核病一体化防治模式,结核病防治综合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二是认真实施免疫规划,接种巩固率提高至95%以上,疫苗对应传染病发病率明显下降。大力开展“免疫规划示范县区创建”,实现了乡镇预防接种门诊全覆盖,预防接种门诊成为我市公共卫生服务的亮点工程;三是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执法监督职责,加强疫苗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治理,持续开展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为主要内容的“卫监行动”,着力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医用污水与医疗废物、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餐饮服务单位等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专项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督整改及立案查处力度,充分发挥法律利剑作用,努力守护我市群众的健康安全。

三、法律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查发现,当前我市传染病防治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传统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的双重威胁持续存在。近几年来,我市肺结核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均居甲乙类传染病前列,学校结核病疫情尤其严峻,2018年我市监测处置学校病例比2017年上升48%。艾滋病感染人数逐年上升,控制难度较大。随着劳务输出及旅游、物流、养殖业的发展,人感染禽流感、埃博拉、出血热等新型传染病在我市的输入性疫情风险加大。相对于复杂的防控形势和法律要求,我市传染病防治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传染病防治的体制、机制建设有待加强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领导责任。检查发现,在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防控工作领导体制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方面,政府的主导作用有待加强。如我市虽然建立了重大传染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但定期交流、疫情通报、防控会商等联动机制运行不畅,尤其是无疫情时和疫情低发期,缺少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定期分析防控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我市布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联席会议已近四年没有召开。另外,县区政府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关于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的规定不到位,没有预警状态下的组织领导和应对措施,传染病防治的长效机制不健全。

(二)基层疾控机构防控能力不足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检查发现,我市五县一区疾控中心基础设施落后,检测设备缺乏,实验用房一半不达标。华龙区疾控中心现有编制50人,实有67人,但疾控中心建筑面积只有900平方米,与人均60平方米的国家标准相差甚远。实验室检测设备达标的仅南乐县疾控中心一家。除艾滋病毒抗体筛查检测外,县级疾控中心对麻疹、手足口病等病毒性传染病及食源性疾病、细菌性呼吸道传染病的实验室检测大多不能开展;另外,我市疾控机构人力资源不足,队伍老化,高学历人才匮乏,专业人才与非专业人员的引进、分流渠道不畅,技术力量更新缓慢。如市疾控中心共有职工105人,其中51岁以上46人,占43.81%;濮阳县实有职工78人,其中本科学历16人,占20%,大专34人,占44%,中专及以下学历28人,占36%。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硬件建设和软件实力均不能适应现实需要。

(三)传染病防治投入保障水平有待提高

一是疾病防控经费不足。随着有偿服务收费项目的逐步取消,市县级疾控中心的事业收入大幅减少,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的业务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如濮阳县财政仅保证疾控中心人员工资,无任何办公经费,传染病防控的宣传、教育、培训、督导及流行病学调查受到严重影响。另如,市第五人民医院作为我市唯一一家集医疗、科研和预防为一体的传染病防治机构,疫情处置专用车的配套一直未能到位;二是医保保障水平低。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但我市目前尚无有效的衔接政策。如结核病尤其是耐多药结核病治愈周期长,医保报销比例低,患者因无力承担放弃治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比较突出;三是对公立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等,由于缺乏明确的传染病防治补偿机制或政策,以医养防,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医疗机构加强传染病防治的积极性。四是卫生监督工作方面,由于没有专项经费、缺少应有的现场检测设备及执法工具,对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的抽检检测受到一定影响。

(四)传染病防控网底存在薄弱环节

检查发现,除极个别市直公办幼儿园外,我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专业卫生人员配备远远达不到国家规定的 600:1、150:1的标准,校医室和保健室作用发挥不到位,传染病防控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部分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未能规范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发热门诊、疱疹门诊等作用发挥不充分;动物疫控机构的队伍力量和对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检测能力不足,疫病检测、疫情信息通报、畜禽养殖疫病防控督导受到一定影响;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条关于传染病救治机构的规定,濮阳市政府2012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但目前集中定点收治政策尚未落实到位。受转诊限制,部分传染病人被截留在基层或综合医院,与普通患者混住,违反传染病防治规范;另外,农村畜禽养殖人员疫病防护意识淡薄、城乡养犬缺少管理规范等,也是传染病防控的薄弱环节。

(五)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有待进一步深入

受人力、经费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不够深入,社会公众尤其是基层群众对相关知识了解不够,主动防控意识不强。在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关于学校进行传染病预防知识教育的要求方面,学校健康教育流于形式或被其他课程挤占的现象比较普遍;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岗位职责、技能培训工作重视不够。部分医务人员工作标准不高,主动防治的责任感不强。

产生上述几个方面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对传染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任务的艰巨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政治站位不高,没有真正把传染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同步实施;二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法制意识、法制思维欠缺,依法行政的理念根植不牢,对有关法律精神和法律责任吃的不透,重视不够;三是我市各级财政吃紧,无力为传染病防治提供应有的保障与支撑,直接影响防治工作的效果与水平。

四、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的意见和建议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法定职责

传染病防治是最基本的民生,各级政府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正确处理传染病防治工作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之间的关系,“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进一步强化传染病防控的责任意识与法律意识。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认清当前传染病防控的严峻形势,时刻保持忧患意识,依法落实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协调责任和监督责任,推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联防联控、全社会参与的传染病防治机制建设,及时研究、部署、解决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行自身职责,落实防控任务。 

(二)加强联防联控,强化执法监督

传染病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要加强部门间日常信息通报、疫情会商和协同处置配合工作,对需要多部门联合防治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加强关口前移工作力度。市卫健委要充分发挥其作为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传染病防治的统筹、指导、监督作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的要求,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对下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供水机构、学校及托幼机构、公共场所及其它有关单位等重点环节、重点措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大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力度,督促各部门认真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定职责。

(三)加大对传染病防控的支持保障力度

人才队伍、工作经费、专项配套资金,是提升传染病防治能力、解决问题、防范隐患的关键,市、县两级政府要在现有的财力基础上,逐步加大公共卫生服务投入,将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经费及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县、区疾控机构实验室、配套设备等硬件建设的支持力度,为传染病防治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加大对传染病救治机构的硬件设施改造和设备更新、技术升级的投入,提高预防筛查和诊疗水平;针对市、县两级疾控机构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建立灵活的薪酬机制、管理机制和人才引进、退出机制,不断提升疾控机构的工作实力;逐步完善传染病定点收治和医疗保障政策。循着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治原则和濮政办〔2012〕2号文件精神,简化传染病转诊程序,规范传染病治疗过程,对结核病等重大传染性疾病、贫困户家庭传染病实行医疗救助政策倾斜,降低传染病因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疗而带来的传播风险;研究解决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和学校、托幼机构医务人员短缺问题,通过政府购岗、指定医疗机构派人托管等方式补齐短板,为传染病防治提供最基本的人力支撑。

(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营造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健康策略”,传染病防控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加强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研究、培训是传染病防治法对各级政府、新闻媒体、各级各类学校、医学院校、疾控机构、医疗机构提出的要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传染病防治宣传普及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力度,推动宣传教育工作向纵深延展。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农村、学校、重点地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宣传输送,提高群众的传染病防治意识。疾控中心、医疗机构、卫生健康教育机构要加强对传染病病源、传播、防治工作的研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传染病防治业务技能培训。通过多方面的努力,逐步提升我市社会传染病防治意识和防治水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