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调研报告
濮阳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
(2019年10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安排,10月份,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报告。为此,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专题调研组,6月份下发实施方案;8月20日—21日,结合省人大常委会视察活动,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视察市检察院、华龙区检察院和范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了解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等领域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情况,召开汇报座谈会,听取市检察院工作汇报,并征求全国、省、市、县、乡五级人大代表、律师及基层检察机关的意见;9月30日,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邹东波带领下,在清丰县召开座谈会,听取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工作汇报,并征求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水利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及仙庄镇、高堡乡、阳邵乡、古城乡、大屯乡等乡镇政府的意见建议。通过视察,调研组全面了解我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整体情况,为常委会审议做好了准备。
一、我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7年7月1日公益诉讼制度施行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把公益诉讼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紧紧围绕公益诉讼五大领域,主动担当,依法履职,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上取得积极成效。截止2019年9月底,公益诉讼立案207件(行政公益诉讼183件,民事公益诉讼24件),其中,生态环保领域129件,食药监管领域39件,国有财产保护领域11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8件,英烈保护14件;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53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5件,法院已判决13件。
(一)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不断拓宽。一是关注热点,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领域事件,主动介入,发现线索,及时调查,如通过“中央环保督察组回头看”“黄河清四乱”“全省涉气企业违法专项执法”等活动,摸排案件线索251件。二是信息共享,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关注的重大事项中发现线索,从与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案件信息共享机制中发现线索,从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犯罪案件中发现线索。三是发动群众,利用12309检察举报热线及“随手拍”举报平台,鼓励群众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二)公益诉讼办案机制不断完善。一是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支持,2018年市委市政府出台《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调研,并组织外出学习山东、河北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先进经验。二是建立线索统一管理与研判、诉前案件统一备案审查、诉讼案件统一指导和起诉审批“双审查”模式,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作,制定了刑检、控申、执检、案管等部门与公益诉讼部门办案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送、监督措施联动机制,共同促进公益诉讼工作依法开展。三是坚持诉前程序与提起诉讼并重。在向行政机关发出的153件诉前检察建议中,行政机关回复132件,整改到位128件。对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没有整改或相关社会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坚决予以起诉,及时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是加强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共享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办案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形成保护国土生态环境的工作合力。如华龙区检察院与区国土局形成良性互动,区国土局向华龙区检察院移送公益诉讼线索40余件,华龙区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立案20件。
(三)公益诉讼办案效果不断增强。一是追偿损失和修复治理并重。如对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既要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应急处置等费用,又督促侵权人通过消除污染、补植复绿等方式落实修复责任。同时,探索实践食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南乐县检察院办理的毒胶囊案,被告用工业明胶生产销售胶囊,重金属“铬”含量超标100余倍,检察机关在刑事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庭判决被告承担销售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二是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重。如范县检察院在办理“黄河清四乱”鸡棚占用河滩案的过程中,发现该鸡棚主人王某不仅是残疾人,而且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配合镇政府工作人员一方面做王某的思想工作,一方面为其鸡棚另行选址,同时在拆除过程中,将能重复利用的建筑材料重新规整,最终不仅顺利拆除违法鸡棚,而且提高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实现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双赢多赢共赢。三是努力提高全社会的公益意识法治意识。2018年,濮阳县检察院将公益诉讼宣讲送进濮阳第一河务局,2019年6月,又把公益诉讼宣讲送到党校课堂,列入干部培训计划,扩大了公益诉讼的社会影响,提高了党员干部公益保护共同体意识。
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不平衡。一是个别基层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存在等待观望和畏难思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少,类型单一。二是公益诉讼案件类型结构不平衡。目前,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居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办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多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单纯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较少。
(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机制有待完善。一是线索发现机制不健全。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共享机制没有全部落到实处,由此获得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较少。群众主动提供案件线索少且质量不高,成案率低。二是检察建议监督刚性不足。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建议是诉前程序的主要手段,但是由于检察建议没有强制性,不具有刚性的约束力,一些建议不被相关单位采纳,也不回复,有些单位甚至予以抵触,检察机关对此缺乏有效的办法。三是有些检察建议也存在调查不够、说理不透、质量不高的问题,影响了诉前程序作用的发挥。
(三)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认识还不到位。个别行政机关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理解有偏颇,担心公益诉讼会影响部门形象,对可能成为被告或整改对象感到压力很大,存在抵触情绪,在配合调查取证、回复检察建议等方面不积极。社会公众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认知度不高,特别是对公益诉讼的制度安排不太了解,尚未形成人人参与公益保护的良好氛围。
(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保障机制比较薄弱。公益诉讼人员保障不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涉及专业领域,需要有专业化的团队从事该项工作,但个别基层检察院从事公益诉讼工作的只有一名员额检察官和一名书记员,难以应对当前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新形势。办案能力有待提高,有的办案人员对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目标任务把握不够科学,存在不善监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在一些案件中双赢共赢意识不强、办法不多,效果不够理想;一些办案人员对行政机关的职能职责、工作流程、内部规定了解不深,对环境资源、食品药品等领域知识储备不够,发现线索、调查取证、文书制作、庭审应对的能力还不能满足当前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需要。公益诉讼技术公益诉讼技术保障不足,没有专业的司法鉴定设施,我市又没有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公益诉讼案件鉴定周期长、鉴定费用高的问题较为突出,制约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发展。
三、完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完善中国特色诉讼制度的重大举措,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专门对建立这一制度作了说明,突出强调“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市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聚焦公益核心,服务中心大局,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开展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下大力气办理一批人民群众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需要,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公益诉讼办案质量。要坚持加大办案力度和确保办案质量并重,在巩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在生产安全、 产品质量安全、公共交通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不特定公 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稳妥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促进各领域公益诉讼全面协调发展。要推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均衡发展,加大民事公益诉讼办案力度,支持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要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状态,探索诉前程序司法化,提高诉前检察建议质量,增强建议可操作性,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整改;对拒不整改、消极整改的,要依法提起诉讼。要在规范办案上下功夫,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办理更加精准优质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加强协作,积极形成保护公益的合力。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行政机关配合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更好地推动依法行政。检察机关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汇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机制,与行政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办案协作等良性互动;要与法院协调联动,解决公益诉讼案件管辖、审理程序、证据规则、保全措施等方面问题;要与监察机关加强工作沟通,协商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及反馈制度;要完善与公益组织的沟通联络机制,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保护公益合力。
(四)充实力量,不断加强公益诉讼检察专业化建设。要配齐配强公益诉讼办案队伍,特别是基层办案力量,保证人员配备与职能拓展和业务增长相适应。要不断强化办案人员大局意识、公益意识,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决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加强公益诉讼检察专业化建设,一方面组建专业的办案团队,通过专题研讨、案件实训、庭审观摩等方式开展系统培训,推动办案队伍专业化建设;另一方面,组建公益诉讼专家咨询团队,借助“外脑”力量,提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资金保障,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配备相应的鉴定设施,提高鉴定能力,保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大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公益诉讼的良好氛围。要持续加大公益诉讼宣传力度,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知晓度,增强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进一步扩大案件线索来源,动员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参与公益诉讼。要采取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方式大力宣传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公益诉讼案件,观摩庭审,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六)加强监督,进一步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同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依法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