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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如何参与常委会的有关活动?
发布时间:2019-11-11 来源: 作者:管理中心

代表参与常委会的有关活动,有助于提升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质量,提升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水平和效率。要扩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搞好有关的组织工作。

1.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主要是检查和监督法律或者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解决法律或者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参加执法检查的代表,要了解执法检查活动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尽快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或者法规和政策,收集相关法律或者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做好参加执法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参加执法检查活动中,要深入基层、实际和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法律或者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并积极发表意见,确保执法检查的实际效果。

2.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法律规定,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上级或者本级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上级人大代表可以列席本级人大会议等。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一般是根据代表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职业、代表参加专题调研活动以及代表要求等情况,来确定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应邀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在参加会议前,应当在当地就参加重点审议的法律或者法规草案以及工作报告等进行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深入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准备审议发言。在列席会议时,以负责、认真的态度来提出审议意见。

3.应邀参加常委会的其他有关活动。这包括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规划、计划和年度工作安排时,组织听取代表的意见;审议重要的法律或者法规草案,印发有关代表征求意见;到基层视察、调研,听取在当地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参与专门委员会的立法调研、工作调研等活动。闭会期间代表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等的办理工作,人大常委会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参加。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代表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一方面为代表知情知政创造机会,另一方面也是为进一步加强常委会和代表的联系,充分代表的作用,同时也提升常委会的工作水平。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做好有关协调、组织、服务和保障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