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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发布时间:2020-04-10 来源: 作者:管理中心

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六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和华侨委员会等6个专门委员会,七届全国人大增设了内务司法委员会,八届增设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九届增设了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十三届将原来的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分别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增设了社会建设委员会,目前共设立10个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具体主要为以下5项: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和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提出报告;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答复,提出报告;对属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同时,法律还对四个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作了一些特别规定:一是民族委员会要审议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五个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还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二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要统一审议法律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案进行审议,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印发全国人大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三是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大会举行时,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同时,将有关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四是提请批准条约和协定的议案,交外事委员会审议,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由外事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核结果的报告。

按照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关于深化全国人大机构改革的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原有工作职责基础上,增加配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机统一方面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