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兰峰就《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说明
5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郑州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兰峰就《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作说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邹东波列席会议。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市2020年度立法审议项目,按照立法工作安排,濮阳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七届市委127次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通过。
关于《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徐兰峰指出,散煤污染点多面广、流动性大,是造成我市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开展散煤污染防治,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大气污染防治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三散”治理燃煤清零法治化的现实需要,更是顺应民意、保障民生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散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在实际执法中,出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禁煤区内散煤销售、燃用、运输如何监管,居民、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燃用散煤如何管控,如何防止外煤流入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调整和规范。为此,有必要制定散煤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监管机制,为我市散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关于条例的依据和主要内容,徐兰峰说,《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照中央、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政策文件。《条例》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政府层级责任和部门职责、防治措施、民生保障、法律责任等。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体人员参加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