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6月3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经过表决,正式批准了《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这是继《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之后,我市制定的又一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十八条,以防治散煤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为目标,分别对政府层级责任、部门职责、防治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了禁煤区条款,规定禁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销售、燃用散煤。同时,《条例》强调在散煤治理的同时要充分保障民生,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居民生活能源日常供应和应急保障机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已覆盖的区域,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禁煤区”。《条例》的制定出台,为我市散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对进一步巩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推动形成散煤治理长效机制等方面起到重要而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