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立法权
立法权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解释或者废止法律法规的权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总结建国以来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我国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在这个立法体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行使国家立法权,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一般也要先经常委会审议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或者由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再由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比如,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其草案都是先经常委会审议后,再决定提请大会审议。
宪法解释权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专属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对于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具有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行使法律解释权。当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的法律依据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这种解释同宪法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除专属立法权外,还可以授权立法。2015年修改立法法,进一步明确有关授权立法的具体内容,规定了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特定事项授权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为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顺利实施,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作出21件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司法体制等方面的一批重大改革。
来源:濮阳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