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监督权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推进“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开展监察、公正司法和改进工作;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维护,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主要包括:
一是组织执法检查,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一般由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牵头,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提出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征求意见后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自2015年以来,每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项目都保持在6个左右。
二是听取和审议有关国家机关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有关国家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开展前期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参阅,为审议做好准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将征求意见后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近年来,每年安排听取审议的有关国家机关专项报告在10个左右。
三是听取审议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等。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在每年6月听取国务院关于上一年度中央决算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批准中央决算。一般在每年8月听取审议国务院今年以来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在实施中期阶段,国务院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国务院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审议国务院“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四是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履行宪法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以主动进行审查。十二届全国人大期间,常委会办公厅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近5000件,法工委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5700多件。
为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依法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五是开展专题询问。从2010年6月开始,全国人大结合听取审议国务院专项工作报告,采取分组会议、联组会议等形式开展专题询问。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结合听取审议执法检查报告进行专题询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制定了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的若干意见。实践中,国务院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已经成为常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开展9次专题询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开展15次专题询问。目前已经形成每年安排3次专题询问的做法。
其他的法定监督方式还有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目前,这些监督方式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层面很少运用,地方人大已经有了一些实践。
来源: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