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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濮阳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草案)修改意见
发布时间:2020-08-14 来源: 作者:管理中心



8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会议,反馈《濮阳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二级巡视员李哲、法规三处处长王旭峰出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邹东波、法工委主任卢玉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成铎、四级调研员康建华,法工委全体参加会议。

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濮阳市立法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就《濮阳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认为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同意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二审。李哲指出,近年来,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具体情况、实际需要、不抵触”的工作方针,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热切期盼,扎实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至目前,已累计出台7部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内容涵盖权限内的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城乡建设与管理三个方面,立法的数量与质量都走在了全省设区的市前列,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法治保障。《濮阳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草案)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一些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既总结巩固了濮阳市创建工作中积累的经验作法,也有效解决了本地突出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濮阳特色。

最后,邹东波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濮阳市立法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对提出的修改意见将进行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确保制定出一部高质量的法规,为濮阳市精神文明建设贡献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