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0年8月26日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由常委会副主任梁宏任组长的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自6月份起,检查组通过明确工作方案,开展检查培训,安排政府自查,听取各部门汇报等一系列工作,为集中开展执法检查认真准备。7月下旬,执法检查组深入华龙区、经开区、示范区、清丰县等,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中心、信息中心,部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超市、农贸市场、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等开展集中检查,现场走访察看,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执法案卷和检验检测记录,查看购销记录和企业证照。组织召开汇报座谈会,集中听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围绕发现的问题,深入探讨交流,提出意见、建议,力求准确掌握食品安全“一法一条例”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一法一条例”的基本情况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五十四条,体现了习总书记强调的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南省‘三小’条例”)于2018年起正式施行,是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等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业态进行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一法一条例”自实施以来,市政府高度重视,深入开展宣传教育,严格依法实施,不断强化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逐步完善,保障水平稳步提升,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
(一)加强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法治环境。一是食品安全“一法一条例”修订实行以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高度重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每年以食品安全宣传周、消费者权益日、安全生产宣传月等活动为契机,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进商场、进公园“五进”活动。在《濮阳日报》《大河健康报》发稿二十余篇,在市政府网站、河南食品安全网、微信公众号“濮阳市场监管”“食安河南”等发稿110余篇。在市区和南乐县建设了食品安全主题公园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户外电子大屏;二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针对食品从业者举办多期培训班,共培训6000人次,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提高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压实责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一是强化食品安全领导责任,使食品安全“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落到实处。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加强协同合作和全方位监督,层层加压落实责任;二是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全市现共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359人,抽检人员115人,2017年以来全市共引进专业人才69人。所有县区均能达到一乡一所标准,检查中所到的华龙区人民路市场监管所、清丰县仙庄乡市场监管所、经开区新习镇市场监管所,均配备了抽检设备,能够满足日常快检需求;三是强化日常监督检测。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监督责任,每年制订监督计划和抽检计划。2019年共开展日常监督两万余次,抽检食品样品13258批次,检出不合格食品259批次。今年以来,开展日常监督27万余次,抽检食品样品两千余批次,检出不合格食品23批次;四是追溯体系建设成效显著。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的规定,建立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检查中所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依托食品安全溯源监管平台,充分运用移动执法终端、电脑查询台、手机等信息化装备,把电子化、信息化技术运用到日常监管中,基本实现“批发源头可溯、零售末端可控、监管责任可查”。全市1725家食品批发企业为19000余户食品零售商销售的19万种预包装食品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信息,监管效率明显提高;五是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餐饮服务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实行信用等级评定、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等制度。
(三)严格执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卓有成效。充分发挥“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的惩治震慑力,2019年全市共查处食品安全领域违法案件1093起,罚没款1150万元。市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食品药品环境(简称“食药环”)犯罪“昆仑2020”行动,打击食品药品农资犯罪“雷霆25号”行动,集中抓捕食药环犯罪逃犯“雷霆32号”行动等,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保护群众餐桌安全。2019年共侦办食品药品类刑事案件106起,刑拘139人,逮捕48人,移送起诉95人。今年以来,共侦破食品类案件31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1人,已移送起诉27人。
(四)严格监管,“三小”治理逐步规范。一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和河南省“三小”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小作坊、小经营店实行登记管理,对小摊点实行备案管理。目前为止全市登记的食品小经营店6954家,小作坊527家,备案小摊点232家;二是加强对“三小”的监管。明确食品“三小”责任主体,加强对从业者的教育引导,加大整治力度,加大抽检频次,对违法犯罪行为严惩重处。引导小作坊产业化、集约化发展,如检查中所到清丰县陆师傅凉皮厂,经开区新习镇面筋厂等,实现了集中加工经营,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三是对无证照经营的“小散乱污”依法取缔;四是开展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制,全面深入排查,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状况明显改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盲区和薄弱环节。一是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数量多,分布广,流动性强,监管难度大,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和薄弱点。检查中发现新习镇龙威购物中心出售的韭菜在安全抽样检验中被检出农药腐霉利超标,宗文烧鸡店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等。清丰县陆师傅凉皮厂、经开区新习镇面筋厂等虽然和传统小作坊相比,生产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但卫生条件相比食品加工企业标准的要求仍有不足;二是基层监管力量薄弱。乡镇一级市场监督管理所一般只有几个人,肩负工商管理、“三品一械”、价格监督、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原工商质监食药监所有监管职能。如新习镇市场监管所实际在岗4人,监管市场主体1900多家,其中食品类240家,日常监管和检验检测能力明显不足;三是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盲区。如一些没有备案的流动食品摊贩,不属于食品安全法和“三小”条例的监管范围。微信等私人通讯平台上销售食品属于个人行为,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监管依据,也没有相应的技术手段;四是种植养殖环节存在风险隐患。检查中所到华龙区王助镇众农农业科技公司和清丰县巩营乡春和牧业公司,是我市种植养殖产业化比较高的企业,但我市大多数种植养殖户仍是分散经营,整体产业化程度不高,农药、兽药、化肥的不合理使用及水土污染等因素造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食用农产品溯源难度较大。
(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但目前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仍不知悉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对食品安全监管之严格、处罚之严厉不清楚、不理解。部分从业者的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有限,诚信意识、法律意识特别是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相关教育引导和管理约束工作较为滞后,容易造成安全漏洞。
(三)部门协调配合有待加强。食品安全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等诸多环节,监管工作涉及市场监管、农业、卫生、公安等多个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的监管涉及市场监管和农业两个部门。实际工作中,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环节由农业部门负责,进入市场销售后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但对从农田到市场之间的运输流通环节的监管责任就不够明晰。对没有备案的流动摊点,城管部门和市场监督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也有待加强。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认定,违法犯罪行为查办过程中的案件移交衔接方面,监管部门之间日常执法信息交流还存在不足,还没有实现真正的全链条监管。
(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作用发挥不够。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多,供应产业链长,特别是广大农业种植户、养殖户和众多的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历来是监管的难点,单靠行政监管很难做到无死角、无空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提到的社会共治原则,是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一个亮点,是食品安全管理方式的重大创新。但是目前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仍然依赖于政府部门,社会共治机制没有充分建立。12315投诉举报平台的知晓率和使用率不高,行业协会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一法一条例”的宣传普及力度。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旨在用严格的法律营造最安全的食品环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各级主流媒体和新型社交网络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培育和强化各级领导干部、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法治思维”。要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重点地面向各类市场、生产加工点输送食品安全法律精神,并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警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种植、养殖专业户遵守法律规定,严守法律红线;要面向群众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公益普法宣传,倡导健康的饮食文化,指导依法维权,使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走进农村、社区和学校,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加强对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的监管。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食品安全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担负起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一要继续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前端管理、风险治理、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严密监管链条,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辅相成。要抓住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力度,不断延伸监管的广度和深度;二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关于设立派出机构的规定,逐步解决基层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补充农村市场监管短板;三要针对流动摊贩和网络销售等监管盲区,积极引导从业者规范经营,与相关部门配合,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依法实施有效管理。
(三)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引导与监管,使其自觉担负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落实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原料控制、成品检验、销售记录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生产经营主体,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失信信息共享、诚信约谈、向社会公示、实施重点监管和推行行业禁入等,放大失信违法的成本。引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守法、依法办事,切实履行法定责任。
(四)继续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部门监管间的协调衔接。各部门既要在职责范围内监管到位,又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推进统一的检验检测、投诉咨询、执法信息、安全追溯平台建设,及时通报食品安全信息,协同调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加强监管合力。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与监察机关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等制度,加强工作协作和配合。
(五)着力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一是及时准确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让社会各方面了解风险、规避风险、举报隐患;二是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咨询,对举报查实的要给予奖励,依法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信息;三是引导新闻媒体、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信息发布行为,加强正面宣传教育,普及科学的食品安全知识,及时澄清谣言和虚假的食品安全信息。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普及工作,推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使社会各方面在法治的轨道上形成共治合力,形成协调一致、良性互动的共治局面。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