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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对《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发布时间:2020-09-04 来源: 作者: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推动《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在全市的贯彻实施,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监督工作计划和主任会议意见,9月3日至4日,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管永国带领执法检查组深入有关县区开展执法检查。

9月3日,执法检查组一行先后来到濮阳县、工业园区、华龙区、示范区、经开区的部分村庄、垃圾中转站和垃圾处理厂,实地察看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并与县区、乡镇有关负责同志和保洁人员交谈,全面了解《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的宣传普及、市县乡各级政府法定职责的落实、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基础设施的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体系的运行等情况。




9月4日上午,执法检查组召开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城工委主任孟福堂主持会议。与会人员听取了市政府副秘书长魏志峰关于市政府贯彻实施《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情况汇报,听取了市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市直部门负责同志关于各自承担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职责任务完成情况的汇报,听取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法定职责落实情况汇报,深入讨论了目前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下一步深入推进《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全面有效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管永国在讲话中指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乡村生态振兴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福祉,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方面,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制定出台《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是从根本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也是濮阳市人大常委会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管永国强调,《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共五章三十二条,明确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对农村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进行了规范,体现了“小而精、有特色、真管用”的地方立法理念。条例每一条都是经验教训的总结,每一条都凝聚着人民群众的期盼,每一条都意味着责任担当。本次执法检查要聚焦市县乡三级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推动落实法定领导责任、工作责任、监管责任、执法责任,坚持用法律的武器治理农村生活垃圾。

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法规宣传普及不深入、县域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不完善、农村环境长效保洁机制不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不均衡等问题,管永国要求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法治思维,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治理,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与统筹三大攻坚战、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发展结合起来,进一步压实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属地责任,全面贯彻落实《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努力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刘继铭、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赵桂清、农工委主任张永伟、城工委主任孟福堂、法工委主任卢玉军,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闫巧云、王晓莲、崔旭光,市人大监司委委员刘景瑞、市人大法制委委员邢瑞星,城工委副主任李霖澎、李红领参加执法检查。市政府副秘书长魏志峰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陪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