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0-10-28 来源: 作者:管理中心
——2020年10月26日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监督工作计划安排,今年8月至9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该条例是我省首部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市制定的第五部地方性法规,已经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条例颁布实施的当年就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充分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重视,是市人大常委会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发挥人大“法律巡视”监督利剑作用的具体行动。

按照主任会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组成执法检查组,城工委具体组织实施,监司工委、农工委、法工委共同参与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组先后赴濮阳县、范县、台前县、华龙区、经开区、工业园区和示范区开展执法检查,实地检查了三县四区24个乡、镇、办事处的38个点位。同时,委托清丰县、南乐县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条例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实现了执法检查“全覆盖”。执法检查组深入静脉产业园、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和部分村庄,实地察看县、乡、村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听取县(区)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了解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召开三级人大代表、执法人员代表和保洁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征求生活垃圾治理意见建议。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开展情况

执法检查组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检查重点,强化依法监督,立足解决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对照条例内容,梳理出政府责任落实、财政投入状况、工作机制确立、考核制度建设、专项规划制定、基础设施建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8方面23条法规规定,作为检查的重点。

本次执法检查有以下特点:一是突出人大监督性质,严格遵循法规规定,一条一条对照法规条文开展检查。二是发挥县(区)人大作用,组织部分县(区)人大同步开展自查,邀请市、县、乡三级人大代表参与执法检查,形成人大工作整体合力。三是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坚持学法与普法相结合,每到一处都积极宣讲条例,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和普及,推动各县(区)各部门落实法律责任。四是突出问题导向,聚焦重点条款,加强抽查暗访,确保执法检查掌握基层实际情况。五是注重与立法后评估和修法相结合,广泛征集对法规实施的意见建议,以便下一步的法规实施情况评估和法规修订。

二、条例实施的总体情况

条例实施以来,市政府和县(区)政府(管委会)认真贯彻条例确立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因地制宜、源头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依法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不断推动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前,全市2848个村庄中98%以上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村容村貌得到明显改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大幅提升,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高。

(一)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条例第10条规定,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宣传教育,增强村民的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通过检查了解到,去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后,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不断深入。各级政府通过培训、标语、横幅、版面、彩页、小视频、大喇叭、电子屏、微信群等多种途经开展宣传,受教育群众不断增多。目前,依靠法律治理生活垃圾、依靠法治改善人居环境的意识逐步增强,农民群众自觉清扫、收集、投放生活垃圾的习惯不断养成,群众参与度明显提升。

(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法律责任层层压实。条例第9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综合考核制度,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今年以来,市、县(区)两级政府切实把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的重要抓手,认真落实条例,强化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市政府及时细化条例内容,制定下发《关于印发宣传贯彻<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濮政办〔2019〕27号),出台了《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技术导则》《濮阳市2020年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方案》和《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考核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各县(区)依据自身实际出台相关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条例贯彻的制度体系。

条例第4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目前我市已经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有关内容纳入十三五规划和《濮阳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下一步将继续纳入“十四五”发展规划。

条例第12条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根据区域面积、垃圾产生量、垃圾分类等要求统筹安排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处置方式。目前,各县区已经开始编制专项规划,将于2020年年底前编制完成。

(三)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长效机制日益健全。条例第4条第二款规定,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计划和具体措施。条例第22条规定,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竞争的方式确定专业企业具体实施。目前,除示范区、工业园区为自行组织环卫队伍进行管理外,其余五县、经开区和华龙区岳村乡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进行市场化运作,引进环卫保洁企业进驻当地,将治理主体由过去县乡村三个主体变为一个专业公司,借助其专业装备、专业工艺和专业队伍,大幅提升工作效率。从检查情况看,各县和华龙区、示范区下手早、行动快、力度大、效果好,村庄主次干道干净整洁,“户投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环卫一体化治理体系运行正常,基本实现了“扫干净、转运走、处理好、保持住”的要求。

(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资金投入力度持续加大。条例第7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财政投入。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给予适当补助,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需要。目前,各县(区)均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市属五县四区每年总计投入近1.8亿元用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其中濮阳县约5000万、清丰县约4000万,南乐县约2814万、范县约2436万、台前县约1608万,华龙区约700万,经开区约700万,工业园区约200万,示范区约500万,有效保障了垃圾治理工作的健康有序运转。

(五)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不断强化。条例第4条第二款规定,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并保障处置设施的日常运行。通过检查发现,目前各县(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分类垃圾桶、深埋式垃圾桶、垃圾中转站、垃圾压缩装置、挂桶车、吊装式垃圾收运车、垃圾处理场以及正在谋划实施的静脉产业园、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了投放、收集、转运、处理多环节垃圾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濮阳县投资1.5亿元在八公桥镇高标准建设了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场,主要服务周边15个乡镇,为农村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奠定了基础。台前县谋划实施了总投资8.9亿元的静脉产业园,项目内容包括垃圾焚烧发电厂、餐厨垃圾处理场等工程,预计2021年底建成投用,将为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提供有力保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贯彻实施条例方面,市、县(区)和乡镇政府依法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距离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同时,从对条例的学习及实施的自觉性、普遍性来讲,法规实施不到位的问题还仍然存在。

(一)垃圾治理资金投入不平衡。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市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财政投入。从检查情况看,截止到今年9月底,市财政没有列支用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专项资金,财政资金的激励引领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各县(区)财政底子较薄,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和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未建立,财政资金投入压力较大。部分县垃圾治理财政资金投入达到了每年人均50余元,而市属部分功能区重视不够、起步较晚、投入不足,长效治理机制未建立。

(二)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短板。条例第12条、13条、14条对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从检查情况看,目前农村生活垃圾仍以填埋为主,部分县垃圾处理场建设滞后,范县、南乐的场区已经接近封场顶值,垃圾处理能力明显不足,垃圾“出口”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市属功能区部分村庄内垃圾桶、密闭式收集箱等设施配备不足、露天敞开式垃圾收集点依然存在,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已建成的规范式垃圾中转站数量少,部分垃圾中转站布局不合理,辐射能力不足,实际利用率较低;农村缺乏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渗滤液难以做到无害化处置,致使部分垃圾中转站无法正常运行;部分农村道路两侧散落建筑垃圾,随意向农村转移堆弃垃圾现象仍然存在。全市静脉产业园谋划建设推进不力,已经实施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展缓慢,涉及垃圾分类后处置环节的餐厨垃圾处理项目、有害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等谋划实施不到位。

(三)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不足。条例第12条、17条、23条对农村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的存储利用以及有机可堆肥垃圾处置提出明确要求。从检查情况看,我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程度较低,收集储运体系不健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不高,养殖密集区和中小养殖户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能力不足,小型病死畜禽的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亟待加强。

(四)法律责任的落实还有差距。条例第19条规定,农村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处理,具体的分类处理指导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通过检查发现,市政府已经成立了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近期印发了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指导目录和收集容器设置规范,目前尚未针对农村生活垃圾提出具体的分类指导意见。部分农民群众卫生环保意识不强,垃圾分类不易操作,通过垃圾分类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任重道远。

条例第25条至29条明确了部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执行困难的情况。各县(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部门涉及住建、市政、环卫、城市管理等,且这些部门大多没有执法权,执法权多集中在综合执法部门,因此存在管理权和执法权相分离的问题,调查取证、执法处罚方面协调困难,造成执法不到位。

四、下一步推进条例实施的意见建议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针对本次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照法律条款,压实法律责任,使条例的规定成为各级各部门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全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一)切实增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政治意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任务,是乡村生态振兴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农民福祉,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生态优先,履行法定职责,不断增强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顺应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切实把垃圾治理工作作为一项大事来抓,加快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深入推进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组织条例宣讲进村落、进农户,纳入村规民约和家风建设,切实加强舆论引导。

(二)不断加大垃圾治理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着力构建政府补助、村集体资金及社会资金参与、一事一议方式筹集资金与村民自愿付费相结合的资金投入机制。市财政部门要建立奖补机制,健全垃圾治理资金绩效考核制度,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发改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投资向县(区)垃圾治理项目倾斜,超前谋划、加快实施垃圾前端分类投放、中端分类运输、末端分类处置项目。市属部分功能区要持续加大投入,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建立高效的垃圾治理体系。

(三)着力加强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十四五”规划、县乡总体规划和垃圾治理、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污水治理、厕所革命、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村庄分布、经济条件、垃圾产生量、运输距离等因素,补短板、强弱项,科学谋划实施静脉产业园,合理确定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垃圾中转站等设施的位置、规模、数量,从根本上解决垃圾“出口”问题。集中清理农村陈年垃圾,重点是田间地头、坑塘沟渠、河边桥头、道路两侧等处堆弃的垃圾杂物。切实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科学制定规范处置制度,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的收集储运利用体系,实现闭环管理和资源化利用。    

(四)深入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推广经济高效、可持续运行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推动建设一批畜禽粪污原地收储、转运、集中堆肥和有机肥加工企业。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推进秸秆机械还田、饲料化和基料化利用,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模化、企业化。推广使用可降解地膜,大力开展废旧地膜回收。建立农资包装废弃物储运机制,回收处置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包装物,实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五)严格落实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法律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条例规定,认真梳理各自法定职责,一条一条对照落实,一项一项扎实推进,行政政策措施要与法律条文相统一,依法强化综合考核和绩效考评。落实乡村生态振兴三年行动方案,探索试点推进垃圾分类,倒逼垃圾终端处置的转型升级和农民群众生态环保意识的提升,不断推动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县(区)政府应尽快确定条例执法部门,理顺执法的体制机制,用足用好条例赋予的权力和手段,强化行政执法,严惩垃圾治理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年,也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收官之年。依法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现实需要,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中之重。全市上下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依法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