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01-07 来源: 作者: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22日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宪法性制度。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自2017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了每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今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和省人大下发通知,要求“2020年要将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年度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制度覆盖至全部设区的市”。按照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现将2020年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
        2020年以来,在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正确领导下,法工委将备案审查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督手段,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基础工作,创新活动载体,相继组织开展了日常审查、集中审查、专项审查、专项清理、专题调研等一系列活动,有力推动了备案审查工作深入开展。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大规范性文件1件;接收“一府两院”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80件,其中:市人民政府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25件;市中级人民法院39件;市人民检察院14件;台前县人大1件。
        一、组织开展备案审查系列活动
        根据2016年3月15日濮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了法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接收登记,相关委员会开展审查的工作机制。一是年初开展集中审查活动。为了确保做到“有件必备”,防止各制定单位漏报文件,2020年1月17日,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印发了《关于报送2019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遗漏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一府两院”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对2019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自查总结,将未及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集中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备案审查。活动中,共收到规范性文件28件,其中,市人民政府3件,市中级人民法院20件,市人民检察院4件,台前县人大1件。二是开展疫情防控有关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活动。针对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为保证各类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精神,2020年2月26日,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印发《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备案审查的通知》,要求“一府两院”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将制定的疫情防控有关规范性文件于发布后一个月内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活动中,共接收备案疫情防控有关的规范性文件9件,其中,市政府备案1件,市中级法院6件,市检察院2件,均移送相关委员会开展了合法性审查,有效保障了疫情防控工作依法开展。三是切实做好日常备案审查工作。年初,将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三散”污染治理的决定》文本和有关依据汇编成册,向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法工委认真做好“一府两院”规范性文件收文登记工作,及时分送相关委员会开展合法性审查。其中,市政府按照每月定期报送的要求,陆续报送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21件;市中级法院于今年7月份集中报送13件,市检察院于10月份集中报送8件。
        对以上文件,法工委及时转送相关的委员会开展了审查工作,并召开法制委员会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没有发现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情形,没有发生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而引发的信访案事件,充分反映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区)人大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工作,为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努力和贡献。
        二、以民法典出台为契机,全面开展涉及领域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
        按照《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法规专项清理的工作方案》部署要求,2020年8、9月份,濮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获得立法权以来制定的所有地方性法规开展了全面自查。至目前,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共制定7部地方性法规,均不存在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同时,市政府也同步开展民法典涉及领域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共梳理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1871件,其中,拟废止35件,拟修订7件,已废止9件,已修订3件,既促进了民法典的贯彻实施,也确保了我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规定相一致。
        三、开展备案审查专题调研活动
        为全面了解我市备案审查工作总体情况,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提升质量,并向基层延伸,先后组织开展2次专题调研活动。2020年6月22日至30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组成联合调研督导组,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及部分市直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了督导调研活动,有力推动了市、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目前,市、县(区)两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出台前都要求司法局或律师出具法律审核意见,严格发文前合法性审查制度,从源头上防止违法问题发生。10月14日至20日,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专题调研组,对五县一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听取各县(区)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和部分乡(镇)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就基层备案审查工作中的问题进行现场解答。10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邹东波主持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听取市司法局代表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法工委对2020年以来各单位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资料进行了现场展示,各制定单位备案审查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观摩和交流。会议要求各单位以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为契机,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备标准,提升审查水平。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近年来的工作推动,各单位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都明确了专人负责,建立了工作机制,开展了备案审查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更加完善,文件质量明显提升,各县区备案审查工作也实现良好开局。但是,与监督法的规定和上级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一是各部门、各地工作开展的不平衡,备案不及时、备案材料不齐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个别单位还存在有件不备的问题。二是各单位普遍存在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少的问题,县区还没有设置备案审查的专门机构,都是兼职从事备案审查工作。三是备案审查的能力不足,由于备案审查工作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强,备而不审、审查不出问题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四是碍于情面,审查的力度不够,有的认为备案的都是“一府两院”会议研究通过或领导签发的红头文件,一旦审查出问题,提出撤销或纠正的意见,担心影响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影响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五是备案审查工作教育培训不到位,监督法仅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没有具体列举清单,不同的部门和人员对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外延理解不一,对备案文件的范围认识不统一。五是宣传不够,社会氛围不浓厚,许多代表、常委会委员还不知道备案审查工作是人大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社会群众知道的更少。
        五、2021年工作打算
        备案审查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安排。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规范性文件在哪里,备案审查就跟到哪里”。从今年开始,市人大常委会将建立每年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备案审查成为一项常态化的“规定动作”,对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针对新形势新任务,2021年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好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提升工作标准。以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为契机,落实好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一步增强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工作标准,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以备案全覆盖带动审查全覆盖,以审查全覆盖实现监督全覆盖,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二)全力服务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听取和审议法工委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基础上,从明年开始,建议市人大常委会适时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县(区)人大常委会也要建立年度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备案审查工作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提前做好准备,以更高的标准抓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和备案审查工作。
        (三)加强备案审查业务培训。针对各单位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理解不清,需要备案的文件范围和界限掌握不准,审查能力不足的问题,计划于2021年举办备案审查专题培训,邀请专家学者进行授课,统一大家对备案范围的认识,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四)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深入开展。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审查工作深入,探索开展对规范性文件的政治性、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实质审查、全面审查。鉴于目前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多,审查工作专业性强,备案审查机构人员少的现状,我们将每年有重点的选取几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代表、律师、管理服务对象意见等形式进行深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以点带面,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