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濮阳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濮阳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草案)》已于2021年4月20日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21年5月1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附件:1.濮阳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草案)
2.关于《濮阳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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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1年5月9日
濮阳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防治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推广使用替代产品,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调整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使用以下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一)厚度小于0.025毫米超薄塑料购物袋;
(二)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
(三)一次性塑料棉签;
(四)一次性塑料吸管;
(五)厚度低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
(六)其他需要禁止、限制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具体禁止、限制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种类实行目录管理和动态调整。禁限目录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
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市管理、商务、邮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供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宣传引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宣传活动,引导公众减少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推广使用替代品,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儿童开展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社区应当组织开展绿色家庭创建活动,鼓励家庭减少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使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第七条【考核表彰】 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监督管理工作实行考核评价制度,纳入全市年度综合考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禁止提供使用】 经营者和从事服务活动的单位不得向消费者提供禁限目录内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机关事业单位会议不得提供塑料瓶装饮用水和塑料杯。
第九条【管理和报告】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目录和提示标语。
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关塑料制品进货和销售台账,具体记录进货、销售和提供的渠道、目录、日期和数量。
超市、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及时制止在本场所内销售、使用禁限目录内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邮政管理、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
第十条【替代品】 鼓励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可降解购物袋等替代品。
鼓励餐饮外卖行业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生物可降解塑料袋、餐盒等替代品。
鼓励发展绿色物流,提倡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逐步降低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一次性塑料编织袋、不可降解塑料胶带的使用量。
第十一条【政策扶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支持生物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落实国家有关税收减免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鼓励优先采购可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物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布局,推进生物可降解材料产业提质转型发展。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开展生物可降解材料替代技术和产品研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可降解材料生产项目转型升级。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 生物可降解塑料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塑料制品,不得违规添加对人体、环境有害的化学添加剂。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并执行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三条【废弃物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塑料废弃物回收网点,加强对塑料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建设生物堆肥处理站,堆肥化处理可降解塑料废弃物。
第十四条【信用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将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目录内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法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日常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履行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向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取样;
(四)依法查封、扣押禁限目录内的塑料制品和直接用于生产该塑料制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六条【举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违法生产销售】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禁限目录内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八条【违法使用】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八条规定的,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限目录内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商务、邮政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禁限目录内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整改。
第十九条【提示标语】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提示标语的,由市场监管、商务、邮政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质量标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生产生物可降解塑料制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一条【检查环节】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由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转致条款】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法律生效】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濮阳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积极应对塑料污染,事关人民群众健康,事关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是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
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2020年6月2日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加快白色污染治理促进美丽河南建设行动方案》,明确郑州、洛阳、濮阳、许昌等4个城市开展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塑料制品禁限管控模式。我市于2020年9月印发了《推广使用生物基可降解制品加快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工作中总结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固定下来。同时,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明确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监管主体,强化对禁限目录内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在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惩戒,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二、《条例(草案)》的制定过程
经市委常委会同意,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市将《濮阳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列为2021年度立法计划。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起草部门,组织力量开展了赴市内调研、深入实地考察以及梳理相关法律依据等各项工作,代市政府拟定了法规草案。随后,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市场主体、社会民众的意见建议。2021年4月2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经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初审,报主任会议同意,4月20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按照立法程序要求,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主要内容和依据。《条例(草案)》不设章节,共二十四条,就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调整对象、政府及部门职责、管理措施、罚则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参照了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
(二)关于调整对象。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涉及范围广,整体管控存在难度。为确保条例出台后得以有效实施,法规在起草时从小切口入手,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使用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限定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餐具、农用地膜等制品,并规定具体禁止、限制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种类实行目录管理和动态调整。禁限目录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部门职责。《条例(草案)》明确由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幼儿园、社区、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职责做了规定。
(四)关于管理措施。《条例(草案)》针对公民、经营者、经营场所管理者、机关事业单位、生产企业、外卖和物流行业等从禁止、限制、鼓励角度设置了行为规范,已求达到社会共治的效果。
(五)关于政策扶持。《条例(草案)》坚持贯彻上级要求与本地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当前我市塑料污染形势,按照国家、省提出的减塑政策要求,结合我市生物可降解材料产业优势和我市关于推广使用生物可降解制品加快塑料污染治理的工作要求,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支持生物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应采取的有关措施作了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该条例是全国设区的市第一部针对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目前尚无专属上位法可依据,有关塑料污染治理的上位法规定散见于固废法等单行法中,且大多属于原则性规定。因此,《条例(草案)》设定罚则时,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外省市塑料污染治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需要,针对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环节发生的违法行为创设了罚则,以求法规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