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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濮阳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濮阳人大 作者:管理中心

  《濮阳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草案)》经2021年4月20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员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21年7月7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附件:1.濮阳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草案)

  2.关于《濮阳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联系电话:0393-6666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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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457000

  濮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1年6月7日

  附件1:

  濮阳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塑料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调整对象】本条例所称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是指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塑料制品,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一)厚度小于0.025毫米超薄塑料购物袋;

  (二)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

  (三)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四)一次性塑料棉签(不包括相关医疗器械);

  (五)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六)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

  (七)不可降解塑料袋(不包括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盛装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连卷袋、保鲜袋等);

  (八)一次性塑料餐具;

  (九)一次性塑料吸管(不包括牛奶、饮料等食品外包装上自带的塑料吸管);

  (十)市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需要禁止、限制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第四条【目录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具体禁止、限制的种类、时间、区域和行业领域实行目录管理。禁止、限制目录的制定和动态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论证评估后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用于特定区域应急保障、物资配送、餐饮服务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免于禁限使用。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

  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市管理、商务、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邮政管理、供销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宣传引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塑料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引导公众使用生物可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增强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意识,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儿童开展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第八条【使用规定】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集贸市场等场所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旅游、住宿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禁限目录内禁止使用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超市、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及时制止在本场所内销售、使用禁限目录内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市场监管、商务等主管部门。

  第九条【鼓励使用】鼓励大型超市、商场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料制品,鼓励消费者自带购物袋。建立集贸市场购物袋集中购销制,推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

  鼓励旅游、住宿等行业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

  鼓励餐饮外卖领域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生物可降解塑料餐具等替代品。

  鼓励电商、快递、物流等领域推广使用可循环、可折叠的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逐步减少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编织袋、胶带、填充物等使用量。

  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

  第十条【公共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车站、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以及政府相关单位主办的大型会议、会展等活动禁止提供、销售和使用列入禁限目录内的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制品。

  公共机构内部办公场所、会议室不得主动提供塑料瓶装水,鼓励统一使用瓷杯或玻璃杯等。

  第十一条【政策扶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培育替代产业,支持生物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制定产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有关税收减免政策,支持企业开展生物可降解材料技术和产品研究。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当优先采购生物可降解塑料制品等产品。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生物可降解塑料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塑料制品,不得违规添加对人体、环境有害的化学添加剂。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并执行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三条【回收管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回收、利用和处理的市场化运营机制,合理设置回收网点,加强对塑料制品的清理、回收、利用和处理。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建设生物堆肥处理站点,堆肥化处理生物可降解塑料废弃物。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业投入品的塑料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业投入品塑料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第十四条【信用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法人守信承诺和失信惩戒制度,将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等行为列入失信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有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依法履行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向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取样;

  (四)依法查封、扣押禁限目录内的塑料制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该塑料制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六条【举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违法生产销售】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禁限目录内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八条【违法使用】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限目录内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管理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责令停止使用。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质量标准】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生产生物可降解塑料制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检查环节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由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转致条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授权管理】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濮阳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积极应对塑料污染,事关人民群众健康,事关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是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

  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2020年6月2日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加快白色污染治理促进美丽河南建设行动方案》,明确郑州、洛阳、濮阳、许昌等4个城市开展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塑料制品禁限管控模式。我市于2020年9月印发了《推广使用生物基可降解制品加快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工作中总结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固定下来。同时,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明确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监管主体,强化对禁限目录内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在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惩戒,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二、《条例(草案)》的制定过程

  经市委常委会同意,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市将《濮阳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列为2021年度立法计划。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起草部门,组织力量开展了赴市内调研、深入实地考察以及梳理相关法律依据等各项工作,代市政府拟定了法规草案。随后,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市场主体、社会民众的意见建议。2021年4月2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经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初审,报主任会议同意,4月20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员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按照立法程序要求,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主要内容和依据。《条例(草案)》不设章节,共二十四条,就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调整对象、政府及部门职责、管理措施、罚则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参照了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

  (二)关于调整对象。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涉及范围广,整体管控存在难度。为确保条例出台后得以有效实施,法规在起草时从小切口入手,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使用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限定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餐具、农用地膜等制品,并规定具体禁止、限制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种类实行目录管理和动态调整。禁限目录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部门职责。《条例(草案)》明确由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幼儿园、社区、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职责做了规定。

  (四)关于管理措施。《条例(草案)》针对经营者、消费者、经营场所管理者、机关事业单位、生产企业、外卖和物流行业等从禁止、限制和鼓励的角度设置了行为规范,已求达到社会共治的效果。

  (五)关于政策扶持。《条例(草案)》根据国家、省提出的减塑政策要求,结合我市生物可降解材料产业优势和我市关于推广使用生物可降解制品加快塑料污染治理的工作要求,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生物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应采取的有关措施作了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该条例是全国设区的市第一部针对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目前尚无专属上位法可依据,有关塑料污染治理的上位法规定散见于固废法等单行法中,且大多属于原则性规定。因此,《条例(草案)》设定罚则时,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外省市塑料污染治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需要,针对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环节发生的违法行为创设了罚则,以求法规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