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濮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2-07-27 来源:濮阳人大 作者:管理中心

——2022年4月28日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濮阳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孟福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就《濮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情况汇报如下:

一、《条例(草案)》的审议情况

《濮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为我市2022年立法审议项目,计划4月一审,6月二审,7月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为做好《条例(草案)》的初审工作,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提前介入,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开展调研,及时了解《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就《条例(草案)》的框架、内容、重点等提出意见建议。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查看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人大代表、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4月19日,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濮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议案》(濮政文〔2022〕33号)。4月2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邀请市人大法制委参加,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回答询问,介绍有关情况。委员们本着“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则对《条例(草案)》逐条进行了审议,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4月21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0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同意《条例(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条例(草案)》的合理性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认为,濮阳作为“2+26”个大气污染通道城市之一,扬尘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防治扬尘污染,是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打好蓝天保卫攻坚战的必然要求。但是在工作实践中,现有法律法规对扬尘污染防治尚未形成完备的监管规则,亟需通过地方立法赋予相应的监管权限和监管手段,明确职责义务,规范防治措施,加强依法监管,强化责任追究,更好地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责任。因此,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为扬尘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指引,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前扬尘污染防治形势以及国家、省提出的治理要求,较好地吸收和总结了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细化分解了扬尘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弥补了管控漏洞,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一些创制性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三、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一)《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范围,不能完全涵盖我市主要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部分行政监督部门职能尚无上位法予以明确规定,为保障条例的可操作性,建议市政府对此作进一步研究,明权定责。

(二)建议第六条,增加“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内容,有利于更好地营造全社会扬尘污染防治的良好风气。

(三)结合我市季节性风速特征,“当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应当停止作业”缺乏合理性和现实可操作性,建议删除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

(四)应急抢险工程建设项目经常需要立即开工,如不迅速采取措施或将发生严重危害,若“按照规定审查批准”,可能延误应急抢险工作,因此建议第二十二条删除“应急抢险项目”。

(五)建议将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罚则,在政府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后,依照有关上位法予以规范。

此外,对《条例(草案)》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文字技术上的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市政府提请的《濮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