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濮阳市城乡供水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2年4月28日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濮阳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世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就《濮阳市城乡供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情况汇报如下:
一、《条例(草案)》的审议情况
《濮阳市城乡供水条例》为我市2022年立法审议项目,计划4月一审,6月二审,7月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法工委提前介入,数次召集会议听取部门意见建议,并组建联合起草小组,指导部门修改。4月19日,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濮阳市城乡供水条例(草案)的议案》(濮政文〔2022〕32号),市人大常委会交由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进行初审。4月20日,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回答询问。委员们本着“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则对草案逐条进行了审议,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4月21日,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将初审意见向主任会议进行了汇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条例(草案)》的合理性
通过审查,委员们认为,制定《濮阳市城乡供水条例》既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县域治理“三起来”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也是我市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生动实践,对推进我市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具有重要意义。
委员们认为,该《条例(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借鉴外省市供水立法经验,从我市城乡供水工作实践出发,以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为立法宗旨,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立法理念。
《条例(草案)》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供水单位在城乡供水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从规划与建设、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设施管理与维护、供水经营与服务等方面进行了全过程规范,并对城乡供水的建设、保护管理、运营服务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行为设置了罚则,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内容已基本成熟。
三、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一)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十条最后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增加“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的规定,使语句表述更加完整;
(二)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四十条第二款最后增加“造成用水户生命健康财产损失的,由供水单位依法给予赔偿”,有利于尊重和保障用水户权益,体现了优先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理念;
(三)建议将《条例(草案)》条款中关于“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市、县(区)城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表述,依据我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实际职能权限,统一规范表述。
此外,对《条例(草案)》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文字技术上的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市政府提请的《濮阳市城乡供水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