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濮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3-04-17 来源:濮阳人大 作者:濮阳人大

关于《濮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3年4月17日在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瑞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就《濮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情况汇报如下:

一、《条例(草案)》的审议过程

《濮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为我市2023年度立法审议项目,市人民政府为提案人,市教育局为起草单位,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为初审委员会。按照立法计划安排,拟于2023年4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6月第二次审议,7月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为保障立法任务按时高质量完成,教工委作为初审委员会工作机构及早部署,制定工作台账,协同法工委提前对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介入指导。为体现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要求,期间以多种形式征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3月14日,组织召开了由各县(区)人大、市县(区)教育、司法、规划、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3月下旬,教科文卫委员会、教工委、法工委深入我市部分县(区)、乡(镇)、农村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开展实地调研,进一步排查摸清我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现状与存在问题,明确立法思路和立法重点,为下一步开展立法审议和法规修改完善奠定基础。

2023年4月12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提请审议《濮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草案)》的议案,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列席会议,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到会介绍情况回答询问。4月14日,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向主任会议进行了汇报,经主任会议同意,现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条例(草案)》的合理性

通过审议,委员们认为,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制定《濮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加快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的有力举措,对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需求有重要意义。

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足解决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立法意图明确,符合上位法要求,制度设计较为完整,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具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件。

三、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

同时,在审议过程中,委员们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

(一)条例草案分设六章,总体框架合理,但部分章节逻辑顺序不够清晰,如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属于建设内容,应调整至第三章,建议对条例草案的条序重新进行梳理调整,使条例草案结构更加严谨、条理清楚;

(二)部分条款调整规范的内容较多,不宜合并为一条,如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等,建议厘清分设;

(三)建议第十四条第三款“应当优先规划为增容预留用地”修改为“应当根据教育需要优先规划为增容预留用地”;

(四)第十八条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标准予以了具体规定,参照依据为省有关评估细则,但该评估标准会适时调整,而地方性法规具有稳定性,不宜频繁修改,从实际可操作性和长远性考虑,建议对本条所规定的具体标准是否适宜写入地方性法规,做进一步论证,如确有必要,建议在本条最后增加“具体标准依照国家、省最新标准适时调整”;

(五)第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资源配备,建议增加心理健康、德育和卫生等功能室的配备要求;

(六)第二十四条,关于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五十米范围内禁止建设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摆摊设点的规定,建议从当前学校周边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扩大禁止性活动范围,将“五十米”调整为“二百米”;

(七)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对教育机构编制和师资配备予以了规定,具体内容与本条例的中心主旨关联度不大,建议删除,或进一步研究论证,转换角度进行修改,使内容更加符合本条例的调整适用范围;

(八)建议进一步加强调研论证,增加解决濮阳本地实际问题,突出本地特色的内容;

(九)建议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进一步规范表述,使其更加符合“法言法语”。

(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涉及重大民生,建议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条例涉及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强论证,并适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以上报告连同市政府提请的《濮阳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