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在全省设区市率先出台立法协商工作办法
5月10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主任会议通过《濮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协商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在全省设区市尚属首家。
办法(试行)共十条:一是明确了立法协商的适用范围,包括立法协商对象、立法协商原则和立法协商对象确定方式;二是明确了可以开展立法协商的立法事项;三是明确了立法协商开展的方式和程序;四是明确了立法协商成果的运用要求;五是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不断完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着力构建“1+X”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工作机制,对立法协商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等各方面意见建议,取得了较好效果。
此次针对立法协商出台有关工作办法,将我市实践经验制度化、规范化,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对充实完善我市“1+X”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工作机制,更好发挥协商民主在立法中的作用,广泛凝聚社会立法共识,夯实立法民意基础,进一步提高我市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意义。